安化县教育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10     信息来源: 安化县教育局     浏览数:

AHDR-2022-03003

安化县教育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教育项目建设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安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9〕33号)、《安化县中小学校布局发展规划》(2017—2030)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项目建设,是指我县教育系统由政府投资(含各单位自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

第二章  职责定位

第三条  教育项目建设在局党组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教育项目建设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全面掌握全县教育项目建设情况,据实向局党组提出项目建设和资金安排建议方案;落实局党组关于项目建设的决策,为本系统各单位项目的报批、报建和项目管理工作提供服务,为全县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基本保障。

第五条  明确教育项目建设法人负责制。各普通高中、职业学校、乡镇中心学校校长为本辖区项目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项目建设工作。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工程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造价控制、关系协调、资料管理及信息系统的填报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安排的基本程序。利用薄弱学校改造提升工程、化解大班额、校舍维修改造、两类学校建设、现代教育推进工程、学前教育项目建设等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安化县中小学校布局发展规划》(2017—2030),根据实际需要情况、可用资金规模、能否落地(主要是指是否有国有土地证)等要素和“轻重缓急”原则安排项目。相关单位如果需要县教育局布局项目,需提前一年出具申请报告,县教育局对相关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确有需要的,进入拟建项目备选库。经局党组研究确定建设项目,报请县政府批准,下达正式的资金计划文件。

第八条  项目服务中心统筹协调,为项目立项提供服务。对于有土地证的项目,提供国有土地证、资金文件、平面规划、环评、节能报告、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可研报告等到发改局办理批复立项手续。对没有取得国有土地证的项目,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立项手续:

(一)项目单位到住建局办理《选址意见书》;

(二)到发改局办理节能审查手续,到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和报批手续,到环保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要占用林地的,还需要到林业局办理林地预审和调规手续;

(三)到发改局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到住建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到自然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项目设计

第九条  规划设计是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本阶段项目单位要完成以下工作:设计工程的发包、规划方案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地质勘探、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等。项目服务中心协助建设单位做好把关工作。

第十条  加强项目设计管理。严格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依据规定程序确定实施单位。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需贯彻项目单位和教育局提出的设计要点,新建项目风格必须与学校总体规划一致,由建设方配合设计单位负责落实施工图审查。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消防、节能、绿建等国家建设标准必须不折不扣地实施。严格落实《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社会〔2019〕101号)的规定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和施工图纸,更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对确需调整的项目,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严格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管理。按规定程序确定预算单位。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施工图或维修方案和当期发布的材料价格采用清单报价,力求客观、公正、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真实造价。预算编制要全面,不得有意增项或漏项,随意增加或降低投资。

第十二条  县教育局对全县教育项目的全过程咨询、可研编制、中介代理、项目代建、地质勘测、图纸设计及审查、预算编制、施工监理、招投标实施、合同签订、桩基检测等工作逐步推进集中服务模式,依法依规确定相关实施单位。各项目单位在开展上述工作的过程中,到项目服务中心实行事前咨询、事后报告制。

第五章  施工准备

第十三条  施工准备阶段是指在工程施工之前,为了工程及时开工和顺利施工创造必要的条件而进行的工作。施工单位只有在取得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出具开工通知单后,方可开工。

第十四条  在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单位要完成如下工作,一般流程如下:

(一)由审查机构进行建设施工图审查,由财政局对预算进行财政评审;

(二)办理工程许可证、消防备案;

(三)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招标;

(四)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与监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五)到住建局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与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六)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伤保险;

(七)到住建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做好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围蔽工程、申请临时用电用水、现场查勘及场地清理、三通一平、安全文明措施、放线验线等内容。

第十六条  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行为。建设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投标法》和县政府采购中心、县招标办有关规定,会同教育局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合同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需在招投标完成后迅速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的内容包括:①工程名称;②工程概况;③承包范围;④承包造价;⑤开工、竣工日期;⑥质量保证和保修承诺;⑦变更和结算方式(付款方式);⑧双方的责任和义务;⑨安全责任;⑩其它事项。施工企业不得转包或肢解分包。凡由县发改局立项批复的项目合同文书要送交项目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章  施工阶段

第十八条  施工阶段的管理是指工程开始施工至工程竣工整个过程的管理。建设单位严格依照合同,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造价控制进行管理,做好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管理(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与建设工程永久设施的报批等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项目变更,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图纸,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产生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因地质情况变化、设计不科学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和增加造价的需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建设单位、工程监理、设计人员、施工企业代表到现场查勘后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形成会议纪要、相关人员签字备案)。建设单位在完成设计变更——编制预算——财政预算评审——教育局项目服务中心、计财股初步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等程序后方可变更或增补。工程的变更情况,应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二十条  加强隐蔽工程管理和中间环节验收。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一定要加强隐蔽工程的管理,严格控制隐蔽工程的开挖,做好隐蔽工程的影像拍摄、工程量记录、验收并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员、监理员、项目经理签证。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地勘、设计、监理、甲乙双方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七章  竣工验收与移交

第二十一条  加强建设项目验收和备案管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部门联合进行。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按相关规定进行竣工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加强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项目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资料管理,按照一个项目一个档案的原则,对项目建设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档案内容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土地手续相关资料、资金文件、平面规划、环评、初步设计和批复、概算、可研报告、投资估算、立项、地勘、设计、图审、预算、报建、招投标文件、合同、施工日志、隐蔽工程影像、各种检测报告、相关会议记录、验收报告、变更项目、增补、决算、审计、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每个项目必须送交一份在住建局档案馆送交资料的签收单复印件到项目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严格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工作,资产及时入账。

第八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严禁学校举债进行建设。严格执行项目“先批后建”的建设要求,凡是我县教育系统建设项目(涉及重大安全和抢险项目除外),必须按程序审批,先由项目单位申报,逐级批准同意后严格按规定启动建设程序。在保证安全与质量的前提下,各项目单位必须做好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得出现“报大建小”或者“报小建大”等情况。凡未批先建项目一律问责。

第二十五条  坚持科学性、安全性和实用性的原则。各建设单位不得贪大求洋,搞形象工程,建设规模应符合学校实际办学需求及发展规划,全县中小学同类建筑原则上采用同一建设和装饰标准,装修材料必须是环保产品。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工程规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禁增加项目,增大工程量,投资额度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之内,且要包含报批报建的前期费用和后期配套费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仅允许因设计变更原因出现的造价增加,但不含国家政策性文件对造价的调整。无论是新建项目还是维修项目,不得将与本项目主体建设无关的项目列入附属工程。增补工程造价不得突破合同金额10%的红线。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程进度,县教育局将不定期检查项目建设及管理情况,对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投资控制不严、基建财务管理不善、不按基建程序办事的建设单位,责令其停工整顿或停止项目拨款,同时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建筑市场规定的有关人员和单位,按省纪委、省监察厅联合制定的《共产党员和干部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湘纪发〔1996〕6号)和《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全县教育系统通报。

第二十八条  强化进度管理,提高建设效率。在确保建设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应强化全过程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文件要求启动建设。对“教育强国”工程、乡镇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建设、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薄改与能力提升”等各类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下达的任务目标推进建设。

第二十九条  强化程序管理,手续合法合规。各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建设手续。严格执行《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财政投资评审、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确保程序规范,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如果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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