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中小学教职工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30     信息来源: 县教体局     浏览数:

安化县中小学教职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优化教育、体育人才配置,适应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求,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管理应坚持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完善机制的原则,逐步达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以造就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具有生机活力和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县人民政府举办并由国家财政承担经费的教育、体育事业单位所有在编在职教育和体育职工。民办学校的教职工管理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教职工综合人事管理工作。县教育和体育局具体负责教育和体育系统教职工人事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全县教职工的编制管理、招聘录用、调配交流、职务评聘、继续教育与培训、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 全县教职工的人事档案统一由县教育和体育局管理。教职工的业务考核档案分别由各普通高中、职业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和思源实验学校、江英学校管理。

第七条 全县各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由校长任主任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和监督职能,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全面实行校务公开。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团结广大师生,全力支持校务委员会履行职责,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的落实,把学校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文化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坚强阵地。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注意体现中小学教育的基础性、办学的公益性、育人的长效性、岗位的专业性等特点,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中学领导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定年限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其中,校长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具有学校党务和行政岗位工作经历。
  (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已担任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高级中学校长应当已担任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学校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学校副职岗位任职经历或者三年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工作经历;提任学校副职的,应当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五)应当经过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一条 优秀教师直接提任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人员要按规定职数配备。完全小学规模36个班级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3名;24-35个班级的,配备校级领导2-3名;12-23个班级的,配备校级领导2名;12个班级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农村初级小学、教学点各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初中学校36个班级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4名;24-35个班级的配备校级领导3名;12-23个班级的配备校级领导2-3名;12个班以下配备校级领导1-2名。普通高中、职业学校配备校级领导5-6个。乡镇中心学校按照县编委办的相关要求依据乡镇大小配备校级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员。普通高中、职业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党总支书记(支部书记)和校长不分设(校长是非中共党员的除外)。具体按下列标准配备:

东坪镇、梅城镇中心学校配备校长1名,副校长3名,主任干部3名(办公室主任、教导主任、总务主任)、督学1名;大福镇、清塘铺镇、乐安镇、仙溪镇、长塘镇、羊角塘镇、冷市镇、小淹镇、滔溪镇、江南镇、田庄乡、马路镇、奎溪镇、烟溪镇中心学校配备校长1名,副校长2名,主任干部3名(办公室主任、教导主任、总务主任),督学1名;高明乡、龙塘乡、柘溪镇、渠江镇、古楼乡、南金乡、平口镇中心学校配备校长1名,副校长2名,主任干部2名(办公室主任、总务主任),督学1名。纪检监察、工会工作由副校长兼任,其他工作由主任干部兼任。

乡镇中心学校管理人员按岗位职数配备后,无空岗职位一律不得增配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须增配工作人员,须报县教育和体育局研究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

(一)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在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的领导下,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

(二)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三)选拔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学校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

(四)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教学教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提拔”。

(五)任用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条件成熟的中小学校,可以对行政领导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

(六)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七)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八)提任校长、副校长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四条 下列领导人由县教育和体育局组织选拔任用:

(一)普通高中、职业学校、乡镇中心学校校长;

(二)由校长提名的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副校长、处室主任; 

(三)由所在乡镇中心学校校长提名的乡镇中心学校副校长及其他核算单位校长。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一)校长、副校长任期一般为三至六年,注意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二)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九年。因工作特殊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延长任职年限。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一)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体现学校办学规划、课程建设、教学质量、德育建设、教师队伍、管理创新、安全稳定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具体内容根据学校实际确定。
  (二)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十七条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家长等方面意见。
  任期目标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应当报经县教育和体育局批准,并在校内公布。

第十八条 实施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

(一)对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二)根据中小学校不同规模、类型、学段,并兼顾城乡差异、办学特色等情况,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注意与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相衔接进行考核评价。

(三)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领导班子人员个人任期考核、年度考核的评价等次均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十九条 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学校主要负责人一律实行回避制度,主要负责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子女的配偶等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不得在本单位从事财务、物资等管理工作。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二十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法人单位)教职工编制,教职工编制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中小学校、职业学校核定编制标准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在核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做好内部定编定岗工作,合理配备人员,并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聘任专任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占教职工比例:普通高中不超过16%,职业中专不超过18%,初中不超过15%,小学不超过9%。

 

第五章  教师聘用

第二十二条 根据核定的县教育和体育系统编制,采取公开招聘方式新聘人员。各法人单位根据分配的编制,采取竞聘上岗方式聘用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聘教职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签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全县中小学校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按照县管校聘等相关要求实施。各单位制订出具体的实施细则,聘任工作在暑假进行,聘期1-3年。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的竞聘、任用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契约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教职工与学校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

第二十六条 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签定聘任合同,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与受聘的教职工要签订聘任合同书。合同书由县教育和体育局制订统一的文书格式。

第二十八条 未聘任人员,县教育和体育局为其提供有岗位单位信息,鼓励其参与竞聘,也可以转岗再就业。

当年未聘人员其编制由县教育和体育局管理,停职参加培训,发放基本工资。第二年参加原单位或县教育和体育系统其他单位竞聘,仍未聘任的,县教育和体育局解除与其聘用关系,报县编委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调配交流要坚持优化教师资源配置、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学校配备教职工必须严格在核定的编制数、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允许的范围内,不准超编。鼓励教职工到薄弱学校工作,逐步在乡镇区域范围和乡镇之间实行支教、轮教制度。

第三十条 教职工调出本县的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同时解除聘用关系,报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委办批准,并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凡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均按自动离职处理。县外教师调进的,其基本条件是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原则上男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女性不超过30周岁(高级教师可适当放宽年龄),参加县教育和体育局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委办审批同意。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在本乡镇范围内调动的,由所属乡镇中心学校决定。乡镇之间教职工的调动,经双方乡镇中心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和体育局组织人事股,组织人事股根据接收学校编制状况及申请调动人员的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方可调配。

安化一中、安化二中、职业中专东坪校区、东坪镇、梅城镇因工作需要补充教师的,由学校拟定方案,报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研究审批后实施。原则上实行凡进必考制度。

教职工在本系统内调配交流,一律在暑假期间进行,学期中不予调配交流。凡要求调动的教体职工,必须填写《安化县教体系统人员调动审批表》,并连同本人的申请报告送交县教育和体育局组织人事股。

第三十二条 新聘教师在首次聘用单位工作服务期满后方可调动。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必须调离聘任单位:

(一)违反师德师风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开展的;

(三)教学成绩长年排名末位的;

(四)工作作风散漫,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五)拉帮结派、搞团伙,攻击领导的同事的;

(六)造谣、诽谤、传播不实信息中伤学校领导与同事,情节较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原则上不得借调到教体系统以外的单位工作。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确需借调学校教职工的,应经过协商征得县教育和体育局同意,并经县委组织部审批办理正式借调手续后方可借调,借调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协商的决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评聘通过后,必须继续在该校该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五年后,才能调动工作岗位。

第三十六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与受聘用教职工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用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教育和体育局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县教育和体育局同意,擅自外出或者外出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发生责任事故的,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县教育和体育局及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

(六)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七)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称职,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县教育和体育局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县教育和体育局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妥善地处理人事争议,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与学校在履行聘用(聘任)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由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调解未果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六章 请假与假期待遇

第三十八条 各学校要建立考勤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教职工的考勤工作,每日记录、定期公布,按学期统计出勤情况。出勤情况作为绩效工资、评优、考核、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依法批准法定假期。因病因事请假应当按实际情况批准。不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单位应督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关系。

第四十条 普通高中、职业学校、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因事请假,县外3天以内、因公出差县外5天以上,一律报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批准,组织人事股登记备案。乡镇中心学校所属学校校长因事请假5天以内的,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审批;请假超过5天的,经乡镇中心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后,由县教育和体育局分管人事的副局长审批,组织人事股登记备案。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请事假在10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超过10天的,应由学校签署意见(乡镇中心学校所属学校的教职工须报中心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教育和体育局组织人事股审批。假后需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凡未按规定销假的,一律视为旷工。全年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0天。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可申请病假。高中(职专)学校教职工请病假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由学校校长审批;乡镇中心学校所属学校的教职工请病假15天以下,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15天以上30天以下的,由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审批。凡请病假30天以上的,由学校签署意见(乡镇中心学校所属学校的教体职工须报中心学校审核同意)后,上报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报县编委办备案登记。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基本工资照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起,事假期间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第四十四条 凡请病假一周以上者,须有乡级(含)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须有县级(含)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凭医院医药发票或医院费用清单销假。

第四十五条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原工资标准发放;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精神病人,癌症病人除外):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凭结婚证申请婚假,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婚假为3天。教职工在婚假期间工资全额发给。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直属亲属死亡,可请丧假,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丧假时间为3天。教职工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增加途中假。在批准的丧假和途中假期间,工资全额发给,交通费自理。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的,可享受产假,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十九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五十条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确需保胎休息的,经县级(含)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审批,可按病假处理。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探亲(包括境外探亲),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不得停薪留职。学校擅自批准停薪留职的,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并相应扣减自该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的个人工资及学校的有关经费。

 

第七章  继续教育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

第五十四条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教师岗位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骨干教师培训。
  第五十五条 落实中小学教师、校长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制度。建立培训学分与教师管理结合机制,构建教师、校长培训学分机制,加强教师、校长网络研修社区建设。

第五十六条 工人性质并在工人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参加相应工种技术等级培训考核,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的考核要结合平时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定等次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定等次等档次。

教职工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第五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教体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职工考核工作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 考核要力求客观、公正、准确、恰当,各单位要将考核结果通知本人确认签字并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是教职工聘用、解聘、晋职、晋级、增资、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六十条 对教职工的考核应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各用人单位应制定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各项工作的规范要求。要把是否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是否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是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否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作为评价学校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要把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效果作为评价教师的主要内容;要把为教学服务的思想、态度以及能否为师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有力保障作为评价教学辅助人员和工人的主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以上,事假累计超过一个(含1个月)以上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定等次。

第六十二条 要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对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异教学成绩的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尊师重教的乡镇主要领导,县委、县政府每年以“师德标兵”“优秀教师”“优秀校长(园长)”“尊师重教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单位要加大对本单位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力度。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育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的形情。

第六十四条 对教职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应根据管理权限,按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条款与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化县教育和体育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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