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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慈善监管 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安化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9-19 10:13

AHDR-2025-06002

 

各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南区事务中心,县慈善总会及相关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民政部门关于公益慈善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慈善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加强慈善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

 

                                安化县民政局

                                 2025年918


附件

关于加强慈善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若干规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和中纪委巡察要求,县民政局研究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是安化县行政区域内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慈善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辖区内慈善工作的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化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各级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有关活动;在安化县开展慈善活动的外地慈善组织、有关单位;从事慈善工作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二章 加强募捐方式的监管

 

第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募捐活动前,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地慈善组织在安化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需在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凡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或未经县民政局备案的一律不得在安化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七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第八条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九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妨碍或影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等。

第十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第三章 加强慈善捐赠的监管

 

第十一条  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第十二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和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帮助捐赠企业、个人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加强慈善款物的监管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募集的财产和其他合法财产。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对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存储、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第五章 加强信息公开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局在官方网站等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登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和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等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在该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六章 加强慈善组织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局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对违反《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对其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和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依据《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0号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1号)等相关要求,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等。

第二十五条  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慈善组织要规范其行为,凡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慈善法》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等,县级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纳入信用活动异常名录直至封存金融账户并撤换选举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凡在安化县审核登记的慈善组织,每年都要向县民政局报送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第二十九条  慈善组织要接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自觉加强对慈善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由安化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