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1-08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食药工质罚字〔2018〕222号
作者:仙溪所胡剑勇     发布时间:2018-12-11 14:53     信息来源: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食药工质罚字[2018]222号

当事人:刘自力,男,48岁,文化程度:初中文化,安化县仙溪镇仙溪居委村民。

当事人于 2017年6月22日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安化县仙溪镇仙溪社区开设“安化县仙溪镇食全食美早餐店”,从事餐饮服务。2018年9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自开业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未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本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9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继续从事餐饮服务。至立案调查时止,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额达35000元,因当事人未建帐,获利情况无法核实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和经过。

证据四:《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

当事人无证从事小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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