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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乡村道路命名工作实施方案
安民函〔2025〕1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23 10:06 信息来源: 安化县民政局 浏览数:
安化县乡村道路命名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和省民政厅印发的《湖南省民政领域2023年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县乡村地名信息服务提升行动,在烟溪镇试点基础上,部署开展全县乡村道路命名工作,助力数字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制定本方案。 一、命名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通过开展全县乡村道路命名活动,乡村地名信息在互联网地图平台全面准确规范标注,促进乡村地名管理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乡村地区出行导航能力显著提升。将乡村道路命名融入乡村旅游、特色产业发展,做好品牌创建和信息服务,助力乡村振兴,推动数字乡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任务。全县采集整理通村、通组、通居民点、通旅游景点、通革命纪念地、通历史文化遗址等无名乡村道路(不包含国道、省道、县道),对其依法命名,并依托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和百度地图、高德地图平台,将乡村道路地名信息全面采集入库,准确规范标注上图,方便乡村百姓出行导航,方便快递进村、山货进城。 二、命名范围、原则和方式 (一)命名范围。此次乡村道路命名主要包括:村村通公路,通组(含人口集中的居民点),通旅游景点、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遗址、自然保护地等重要地理方位的道路(不含县城区道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镇驻地、村(居民点)内部道路与国道(省道、县道)重合部分,可视具体情况命名。一条道路跨多个行政村(社区),由多个行政村(社区)共同协商命名或由乡镇统一命名。一条道路有多个分支,可按道路节点或村级管理线分段命名。需命名的道路宽度一般应大于3米,长度应大于500米(对于特殊路段,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命名)。 (二)命名原则。路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此次乡村道路命名通名以“路”为主,乡镇驻地、村(居民点)内部和其它具有特殊意义的道路可根据规模、性质、特点等使用“街”“巷”作为通名,避免使用“大道”“大街”作为通名。路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2.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3.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4.一般不以人名作路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路名,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5.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路名; 6.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路名,严禁冠名; 7.同一乡镇行政区划内,道路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使用同音字; 8.专名要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9.乡村道路名专名字数控制在3个字范围内。 (三)命名方式。乡村道路命名应该简洁明了,易于记忆和辨识,属于同一条线路的,应当使用同一名称。名称中不应该包含过于相似的字词,以免混淆和误导。乡村道路命名应该与当地的地理环境、历史文化、乡土特色和时代精神相结合。可以结合以下几个方面灵活采用命名方式: 1. 地理环境:可以以山、河、湖、桥等地理特征来命名,如环库路、沿河路、通溪桥路等。 2. 历史文化:可以以当地的历史事件、名人或传统文化为命名依据,如红军路、文化巷、民俗街等。 3. 乡土特色:可以以当地的农作物、特产、民间艺术等为命名来源,如天茶园路、果园路、剪纸巷等。 4. 道路起始点:跨村级以上区域的乡村道路可以道路起始点地名取其中的字组合来命名。 乡村道路命名后,一般保证相对的稳定性,除明显不符合道路命名总体原则的情况,应避免进行道路更名的操作。 三、名称使用和设置 (一)使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路名或授权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以上地名行政主管单位备案审核通过的乡村道路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应当符合地名的用字读音审定规范和少数民族语地名、外国语地名汉字译写等规范。路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作为统一规范,按照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则拼写。 (二)设置。标准地名应设置道路标志牌。道路标志牌应设置在路(街、巷)的起止点、交叉口处,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道路标志路牌的材质、大小、悬挂方式,以《地名标志(17733—2008)》作为统一规范,做到美观、大方、醒目、坚固。 四、命名的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6月)。各乡镇要充分认识乡村道路命名工作对于推动数字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意义,积极动员部署、组织培训,确保此项工作落地落实。 (二)采集整理阶段(2025年7月)。各乡镇组织各村(社区)认真梳理摸排本辖区需要命名的乡村道路,填写《乡村道路摸底统计表》(附件1)报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审核。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联合经济发展办审核后制定乡村道路拟命名清单(附件2)。其中,同乡级政区跨村区域需命名的村道,乡镇要明确申报责任单位,无需多方申报;县内不同乡级政区跨村区域需命名的村道,由比邻乡镇共同商议指导所涉村(社区)协商命名,由涉及村(社区)分别向各乡镇政府申报。 (三)申请上报阶段(2025年8月—2025年9月)。各乡 镇指导各村(社区)根据乡村道路拟命名清单进行拟命名,填写《乡村道路命名申请书》(附件3)、《乡村道路命名信息表》(附件4),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组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和本地地名专家学者对道路名称和相关信息进行论证和审核,并征询县民政、县交通部门的相关意见,审核合格后,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5日及以上,若公示期无反馈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文批复(附件5)。 (四)备案、入库、上图阶段(2025年9月—2025年10月)。县民政局地名区划办将为各乡镇在中国-国家地名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地名备案登记账号,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道路命名批准后15日内通过地名备案登记账号登录中国-国家地名信息管理平台进行资料上传备案和地名信息入库,备案材料提交包括乡村道路批复文件、乡镇政府出具的备案报告、村级《乡村道路命名申请书》;同时将纸质备案材料和《乡村道路命名信息表》交县民政局地名区划办。 (五)总结阶段(2025年11月)。各乡镇要认真收集整理乡村道路命名工作的经验做法,做好归纳总结。 五、乡村道路命名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深化乡村地名信息服务提升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部署,是地名工作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开展乡村道路命名的重要意义,把乡村道路命名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发展大局,加强部门联动,凝聚工作合力。 (二)严格把关,提升质量。各乡镇要全面采集整理当地道路地名信息并规范命名,做到应命尽命。乡镇要组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加强对乡村道路命名工作的指导督导,加强地名信息质量审核把关,对于基层采集的涉密、敏感或不便公开的信息,要修正或删除,确保采集上图的地名信息准确规范。加强对地名故事、图片、视频等资料的审核编辑,确保内容真实、积极、健康。请各乡镇6月25日前报送1名地名管理工作信息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于我局区划地名办,联系人:邓皋,联系电话:0737-7224401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要积极宣传乡村道路命名的重要意义,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群众知晓率,营造全民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浓厚氛围,为促进数字乡村建设和助力乡村振兴创造良好的环境。各乡镇要办点示范,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促进乡村地名服务深入民心,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责任编辑: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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