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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化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31 17:01 信息来源: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浏览数:
AHDR-2025-42001 安住保发〔2025〕27号 安化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安化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化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化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31日 安化县公共饬拮》吭擞芾硎凳┫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保〔2021〕188号)、《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益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益建发〔2023〕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轮候分配、使用退出、盘活与处置等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安化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安化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工作,落实全毓沧饬拮》坎固⒎殴ぷ�,负责落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和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县托管企业、单位需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签字予以核实。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两种方式不能同时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符合保障条件的实物配租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应当通过“一卡通”形式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标准应根据市场租金水平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租赁补贴发放范围原则上为县城区,有条件的可放宽到乡镇。 补贴标准:租赁补贴人均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月;对困难程度不同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家庭实施梯度补贴,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分别为:6元/月•平方米、5元/月•平方米;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参照以下公式计算:租赁补贴月补贴金额=家庭补贴标准×家庭人数×人均保障面积。县城以外其他乡镇参照县城同类人员标准的70%发放。 第七条 实物配租房源按筹集方式分为定向与非定向公共租赁住房。预留部分房源作为人才公寓,专项解决我县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住房困难。直管公房、代管房、保租房承租对象只需要在申请地无房,不受公共租赁住房其他准入条件限制,档案资料归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执行。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八条 本地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引进人才)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乡镇卫生院职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乡镇基层工作人员应当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 城镇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财产标准为本县城镇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常住户籍家庭,以县民政部门认定为准。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为低收入人口。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得超过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社区或用人单位应核实申请家庭人员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的真实性。 第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原则上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因受户型(户型小,无法满足几代同堂共同居住)限制,成年子女或已婚子女或父母可单独申请。 (二)申请人须具有本地城镇居民户口,在申请地所在城镇租房或借住。 (三)在申请地城镇规划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自有住房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不列入自有住房。 (四)家庭资产符合以下规定:无私有非营运小车或者非营运小车价格在12万元(含)以内;无工商内资主体登记信息或者有工商内资主体登记信息但实有注册资金在15万元(含)以内的;未享受过危房改造、易地安置、移民避险解困等。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新进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五年(含)或我县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有社保缴纳登记。 (三)家庭住房、租房(借住)情况、资产等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一致。 (四)收入等不受第九条限制,诚信填写,但不得虚报瞒报。 第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申请地城镇范围内稳定就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地址需在申请地城镇范围内。 (二)用人单位已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含1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三)收入、住房、租房(借住)情况、资产等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一致。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 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等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原则上包含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申请: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动产查询证明、劳务合同和租房证明、毕业证、单位录用证明等。 第十四条 申请审核配租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到本人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提出申请。新就业对象和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经审核申请牧戏献既胩跫模τ枰允芾怼�申请人为县托管企业、单位等下岗职工的,需由县托管企业、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签字予以核实。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接乡镇、社区进行住房保障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 (二)初审 初审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会同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乡镇分中心等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复审不合格的退回初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初审、复审环节完成后均应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申请地社区(乡镇)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需要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书面实名异议材料,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补贴发放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轮候名单。对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在轮候期内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当年度房屋租赁相关资料的,发放租赁补贴。轮候期间,申请人收入、住房、资产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初审单位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实物配租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并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面积、租金标准等相关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适时公布。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轮候顺序根据确定的分配方案进行配租。配租过程接受纪委监委部门和公证机构监督,并对分配结果进行公示。 (七)签订合同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照分配结果向配租对象发放《安化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和《安化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配租对象应在配租通知书下达的5个工作日之内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并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次住房保障资格,且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五条 建立申请准入部门联合审核制度,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信息时,相关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享受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危房改造等住房保障政策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婚姻登记状况、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殡葬信息等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户籍状况(包括生存状态)、居住证办理和车辆信息等情况;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和自有房产(包括商铺、车位等非住宅资产)等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劳动人事合同签订备案、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并核实工资收入等; 数据(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住房保障窗口进行规范管理等;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是否享受优抚情况等;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从赂鎏骞ど袒蛲蹲拾炱笠档鹊羌切畔�等;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相关的完税信息等; 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移民避险安置情况等;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等。 第四章 轮候与分配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不超过3年。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轮候对象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综合确定轮候顺序。 第十七条 对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在轮候时必须发放租赁补贴,但需要本人主动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到位。 第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实现应保尽保。对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实施重点保障。对符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城镇残疾人家庭、城市见义勇为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县重点扶持的困难运动员家庭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分配。 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对符合本地住房保障条件多子女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关爱保护流浪儿童、残疾儿童,提供均等优质住房保障服务,通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和发放租赁补贴,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给予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分配: (一)对已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轮候对象进行意向登记; (三)对意向登记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 (四)组织公开抽签; (五)分配结果公示; (六)配租入住。 第二十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当次住房保障资格,且2年内不再予以住房保障,超出3年轮候期的,必须重新申请: (一)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定的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入住的; (五)其他放弃住房保障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在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园区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制定分配方案。准入条件、分配方案、分配结果须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承租人每年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报进行资格年审,如实填写收入、资产等情况。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赁资格,合同终止。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及其他约定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租金标准按发改部门文件执行,原则上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房屋市场租金。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5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贷款以及建设、管理、维护和投资补助。低保户、伤残军人可申请租金减免。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本人自住,不得转借、转租、转卖,也不得擅自装修或改变其用途。承租人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同意。 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承租人应落实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二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组织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维护和小区安保、卫生等情况进行日常管理。物业服务公司收取承租人物业服务费应根据县发改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内主承租人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保障对象在完善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可申请继续租住。 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修理、恢复和赔偿。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且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奁谀谑杖搿⒆什瘸既氡曜嫉模Φ敝鞫谕怂凶獾墓沧饬拮》俊�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的; (二)转租、转借、转让的; (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其他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3个月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确无其他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腾退期满按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腾退期满承租人有自有住房却拒不腾退的,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处理。 第六章 盘活与处置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盘活与处置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分类甄别、严格审核、科学处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保障水平不降低。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盘活与处置范围: (一)建设项目在被保障单位院内,保障对象需求减少基本处于空置状态的,以项目为单位纳入整体处置范围。 (二)高楼层(无电梯)或交通不便,在短期内无法正常配租造成滞租的,以套为单位纳入盘活范围。 (三)因客观原因,改变用途的。 第三十二条 盘活与处置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于长期闲置和短期内无保障需求且无调整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向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等对象扩面出租,盘活期间的房屋资产仍按公共饬拮》孔什泄芾怼T诶┟嫫诩洌课莩凶舛韵蟛皇芄沧饬拮》孔既胩跫拗疲饨鸨曜及垂沧饬拮》孔饨鸨曜嫉�1.2倍计收租金。 (二)对于暂时空置,短期内无需求的公共租赁住房,调整作为教育、文创、卫生、棚改安置房等周转用房。对调整用途的公共租赁住房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权责,按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三)实施盘活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盘活期限暂定为2年,盘活期满后根据现实需求可重新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和管理,也可继续申请延期盘活。 (四)因规划调整或保障需求发生变化,有可能出现闲置或空置现象的,确实不能形成有效社会效益的,可采取措施进行置换。 (五)通过改造、改建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现鉴定为CD级危房的或因自然灾害导致存在安全隐患,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因规划调整(如棚改)现已拆除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六)处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资产处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异地置换补建。 第三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盘活与处置台账,拟定盘活与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住建厅申报拟盘活与处置工作情况(基本情况、详细措施、资产处置情况及后续工作安排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螅菔导是榭隹古袒畲χ霉ぷ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建立并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国家、省级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审机制,实现与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数据(行政审批)、库区移民事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的互联互通。 第三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动态监管,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户籍、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等情况。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及时进行清退或取消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三十六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设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在服务大厅和门户网站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并建立信访举报投诉台账。 第三十七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记入诚信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享受租赁补贴的需要退回;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2倍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建立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发生失信行为的个人或机构,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并进行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7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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