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作者:安化县政协办     发布时间:2013-07-12     信息来源: 未知来源     浏览数:
                                                             (2013年第4期参阅件)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置于社区内,进行监管矫治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与实施。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于2011年启动,县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股,并在各乡镇司法所建立工作站,负责这项工作的实际落实。据县检察院统计,截止2013年5月25日,我县共有监外执行罪犯743人,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95人,其中83人已解除矫正,现在册525人。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单位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将可能造成偏离矫正初衷,对司法公正和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1.司法行政机关责权利不对等,开展工作有心无力。一方面,县司法局是社区矫正的主管机关,已成立的社区矫正工作股目前仅有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23个司法所中尚有8个一人所,很难适应工作需要。另一方面,工作任务增加,但司法所人平工作经费到位仅1600元,远低于湘财行〔2007〕32号文件规定的12000元;2011年和2012年县财政分别追加拨付了10万元、20万元,但县司法局也没有专款下发到司法所用于社区矫正工作,GPS电话定位系统、印刷台帐资料、社会调查评估、公益活动组织、就业培训等难于落实。
        2.相关责任单位配合不力,矫正工作难以全面到位。第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但县外法院这个环节上落实较难到位。如乐安镇陈某曾因诈骗、盗窃两次被判刑,今年又因交通肇事被起诉,因为屡犯且常年不在户籍地生活,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后强烈 要求不予社区矫正,但审理该犯的赫山区法院却还是执意判了缓刑。第二,部分乡镇派出所没按照规定将矫正对象移交给司法所,个别乡镇派出所虽然已将矫正对象移交给司法所,却没有移交其档案,造成管理缺位。全县还有218位符合社区矫正要求的罪犯没有纳入社区矫正,东坪、清塘铺、梅城、仙溪、小淹、江南、龙塘、冷市等乡镇的比例尤低。
        3.画地为牢的矫正地域规定与劳务经济为主体的全县就业实情矛盾突出,社区矫正初衷难达。据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工作人员介绍,社区矫正对象九成以上都是成年劳动力。由于我县企业就业岗位较少、农业产业收益低下等原因,出县打工已成为成年劳动力养家糊口的习惯性选择。加上面子观念、周边人群的不认同等,矫正对象本身也不希望留在本地就业。因此在户籍地矫正和人性化管理的初衷很难同时达到。
        为使社区矫正工作走上正轨,建议:
        第一,强化矫正责任主体,保障工作经费。借鉴衡东县、耒阳市、溆浦县等地的做法,成立集“管理、教育、服务”为一体的安化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明确其为县司法局副科级二级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均由县司法局内部调剂。比照桃江、南县等县市标准,按实际接收矫正对象人数拨给司法所一定的工作经费。同时,县综治办增加社区矫正工作在乡镇综治考核中的权重分数,提高各乡镇负责人对此工作的重视;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要把社区矫正工作上升到法制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明确奖惩办法,强化责任。
        第二,明析司法单位责任,形成矫正合力。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公检法司要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社区矫正工作。充分运用社会调查评估结果,及时通报监外执行罪犯的底数和执行情况,及时移交矫正对象和传送各种文书,建立对矫正对象的奖惩制度,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矫正对象的犯罪耻辱感与法律威慑力。当前最重要的是县公安局要责成各派出所将已监管的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假释人员,连人带档全部移交给相关司法所,并协助司法所进行管理和开展矫正工作。
        第三,充实矫正工作力量,推进工作开展。以乡镇为单位,组建分管综治的领导牵头,由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综治办工作人员、公安干警、社区负责人和志愿者等组成的矫正工作队伍,组织一对一帮教。或者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公开招聘的形式,聘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招募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确保矫正工作按法律法规规定有序开展。
        第四,创新矫正工作方式,扩大矫正地域。建立社区矫正电子监控系统,由作出矫正决定的单位向矫正对象收GPS定位手机费用,司法行政机关在接收矫正对象时一并转收。另外,建议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反映监管存在的问题,对因家庭生计确须外出务工的,可与当地社区取得联系,请求帮助矫正,提高矫正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力、约束力。同时,对暂予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尚有余刑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将不适合社区矫正的矫正对象和重新犯罪矫正对象及时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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