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县级委员产生机制,提高基层政协履职水平
作者:安化县政协办     发布时间:2013-06-07     信息来源: 未知来源     浏览数:
                                                                                     谢主全    

        基层政协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县级政协委员是基层政协组织的主体,但其遴选产生机制——协商邀请制,内容欠规范、程序欠公开、标准欠科学,很难适应新时期基层政协事业的发展需要。为充分发挥县级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提高基层政协的履职水平,有必要对县级政协委员产生机制进行改革、创新、完善,使之规范、公开、科学。
        一、现行县级政协委员产生机制,对委员主体作用发挥的不利影响
        依据政协章程第21条之规定,委员产生机制采取协商邀请制,这种制度既不同于人大的选举制,又不同于党政机关的委任制,是社会民主制度的又一重要形式,适合中国现行的社会制度和政党制度。但由于协商邀请制民主制度形式起步较晚,运行时间不长,规定还不够完善,程序还不够规范,制度还不够健全,缺乏公开性、竞争性,使之产生的部分县级委员,不熟悉本界别情况、不熟悉政协业务、不热爱政协工作,“被政协”、“被委员”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不利于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
        1.、委员缺乏责任,履职热情不够。
        现行委员产生机制,决定了委员都是单位推荐或常委邀请产生。由于不必经过本人申请、界别群众认可程序,使部分委员误认为政协委员只是一种荣誉、一种政治资本、一种对本职工作的认可。导致委员责任缺失,有的委员政协组织的活动不参加、会议不发言、不撰写提案、不关心社情民意,对社会万象听之任之、漠然处之,混同于一个普通老百姓,履职热情不够。
        2.、公职人员委员过多,民主监督不力。
        在协商邀请县级政协委员时,总是习惯性地把政协的广泛代表性误解成每个单位、每个部门都需要有委员,认为只有这样政协才有地位,才好开展工作,才具有广泛代表性。致使县级政协委员中公职人员所占比例高达80%以上。过多的国家工作人员进入政协队伍,使政协在行使民主监督职能时,你好,他好,我也好,相互称赞,和声一片。民主评议部门工作时,也是点到为止,不能一针见血,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贪污腐化等问题更是避而不谈,或是谈而不详,民主监督极为不力。
        3.、基层委员偏少,民意表达不畅。
        凝聚人心、汇集民智、反映社情民意是基层政协工作的重要内容。民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在县级行政区域,大部分人民群众居住、生活在农村,而来自农村最基层的政协委员数量极少,民意不能更好地、更直接地利用政协这个诉求渠道表达。
       4.、委员异动频繁,届期观念不强。
       现行的委员产生机制,形成了较多的“单位分配性”委员,由于工作的异动,导致委员异动频繁。以政协安化县七届委员会为例,现有政协委员263人,届中已调整5次,增补人数达34人,异动委员数占总数的13%。委员的频繁异动,使部分委员政协意识淡薄,届期观念不强,不利于政协职能的履行。
       5.、委员进入门槛过低,履职素质不高。
       现行的委员产生机制催生了大量的业界精英和社会名人委员,这些人在其本行业以优异的成绩和突出的贡献博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同、赞许。如其热爱政协工作,有参政议政的能力,的确无可厚非,但是他们中的有些人因工作繁忙,精力不足,无暇顾及政协工作,不能履行委员责任,成为名副其实的“挂名”委员。特别是某些商界精英,把政协委员的头衔作为自身发展的广告牌和铺路石,既浪费了“民主政治资源”,又败坏了政协组织的形象,影响了政协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基层政协的职能,对委员及其产生机制提出了新要求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协商邀请制的委员产生机制是中国政党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但目前中国的民主党派大都不在县级设立机构、发展党员,因此中共县级委员会大都不存在与多党合作的问题。同时县级人大没有立法权,县级政府也很少有政策的制定权,所以县级政协的职能也因此有别于国家、省、市三级,作为政协主要职能的政治协商更多的蕴含于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反映社情民意职能之中。县级政协职能的侧重点不同对委员及其产生机制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1、民主监督职能要求委员必须有足够的履职热情和强烈的政治使命感。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政协行使民主监督职能,势必会对违法、违纪、违规、失职、渎职及不作为行为进行批评,肯定会触及某些单位、部门及公职人员的切身利益,从而会得罪这些单位和个人。这就要求进行民主监督的政协委员要有足够地履职热情和勇气,有强烈的政治使命感。
        2、参政议政职能要求委员有较强的个体素质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参政议政是对整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参政议政职能,首先要求委员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树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社会意识。二是要求委员有较强的个体素质,既能与时俱进,把握时代脉搏,善于学习新知识、新思想,善于思考新问题、新动向,又能深入调查研究发现新问题,提出新方法、新措施。
       3、反映社情民意职能要求委员必须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基层的切身体会感。
        社情民意是社会的真实情况和人民的真实意愿,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在人民政协职能的相关规定中,是含于参政议政之内的,但县级人民政协基于基层工作的实际需要,大多已将其列为本身主要工作职责之一。要真实地反映社情民意需要委员有广泛的代表性。各行各业、各区域的人民群众如有自身推荐认可的委员,就能更好地通过委员的渠道,如实地反映各自的生存现状、存在困难、需要解决的问题。委员若是身处其中、身临其境、耳闻目睹、切身感受,就更能体会了解到广大人民群众真实的生存、生活现状和主观意愿,就会积极、主动、认真地反映社情民意,并探寻解决困难、矛盾的办法与途径。
        三、创新县级委员产生机制,提高委员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
        员的产生机制,直接影响到委员的整体素质,决定着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关系到政协职能的履行。现行的委员产生机制由于无具体科学的标准可遵循、无规范严格的程序可操作,为了人民政协事业的长远发展大计,需不断创新、规范、完善县级委员产生机制,使其更加适应基层政协事业的发展。
       1、委员的界别设置要更切合基层政协的实际。
    现行的县级政协委员界别设置大都套用国家政协的设置形式,不能科学准确地反映县级地方社会各界的构成特点。可适当合并一些社会团体界别,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增设社会新阶层界别,也可探索以现有专门委员会的形式设置界别,并由专门委员会直接管理委员。
       2、精减委员数量,提高履职效率。
       县级政协委员数量日趋增多,现在大都在200人以上。依据管理学原理,团体数量超过最佳规模时,数量越大,管理成本增加,其议事效率反而会下降。根据县级政协的实际,委员数量控制在150人左右为宜。适度规模的队伍,其地位将会更高,履职的热情、能力、效率也会得到提高。一是必须精减县城委员数量,由于协商邀请制的委员产生办法,使大部分委员生活、工作在县城,委员地域分布极不均衡。二是要尽最大努力防止“挂名委员”滥竽充数的现象,去伪存真。
      3、委员提名推荐要充分尊重个人意见。
      县级政协委员的产生要有别于国家政协委员的产生。必须经本人申请,自愿参加,单位也只能在申请参加的人员中推荐,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被政协”“被委员”“挂名委员”的产生,产生的委员才能热爱政协工作,忠于政协事业,更好的履行委员职责。
      4、委员的组织协商要充分听取民意。
       政协委员是其界别内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代表人物,但现行产生机制却淡忘了民意,致使商界精英、社会名人为头衔而来,蜂拥而入,膨胀了政协组织,降低了履职效能,所以在统战部门考察、常委会协商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相信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座谈会,民意走访,会议表决等推荐渠道,主动、认真、充分的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5、委员的标准需进一步科学规范。
       政协章程对政协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县级政协应当依据章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详细的、便于操作运用的标准、规定、要求。使全社会形成不是人人都能进政协,不是有钱、有权就可以进政协,不是本职工作出色就能进政协的氛围,在制定委员标准、规定时,特别要细化、量化参政能力,注重个体素质,从制度上严把委员进入关。
       6、制定委员履职考核机制,探索建立委员辞退机制。
       委员履职情况的好坏,事关政协组织的形象、地位及职能的履行,必须对当选委员的义务职责进一步细化,量化,制定考核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并探索建立委员辞退机制,使委员有压力,才会使委员有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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