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协发〔2013〕2号 政协安化县委员会 年度优秀政协委员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委员履职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不断提高政协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优秀政协委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理论,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热爱政协事业,认真履行委员职责,自觉贯彻执行县政协全体会议及常委会议的决定和决议。积极参加县政协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努力完成专委会和所在委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在参政议政、建言献策上有较大成绩; 3、密切联系本界别群众,及时反映群众诉求。积极撰写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围绕我县中心工作、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产生较好的社会影响; 4、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立足本职工作建功立业,在行业内业绩突出,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或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在社会和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优秀政协委员评选的优先考虑条件: 1、在全县社会公益事业及扶危济困、舍己救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 2、在全县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受到县级及其以上表彰的; 3、在县政协开展的“三个一”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选为优秀政协委员: 1、违法乱纪,被政法、纪检、监察、计生等部门查处者; 2、不遵守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3、委员未经批准缺席县政协全体会议者,常委年内缺席一次县政协常委会议者; 4、没有完成县政协开展的“三个一”活动任务者。 二、评选方法 评选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以事实为依据,并充分听取委员所在委组、工作单位和各界群众的意见。 1、优秀政协委员的评选比例为15%; 2、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3、优秀政协委员的产生,由各委组组织评比推荐,县政协办公室组织考核,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县政协常委会议协商通过。 三、表彰方式 1、对评选出的“优秀政协委员”在县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 2、将优秀政协委员的评选表彰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县委组织部、统战部及推荐单位。 3、在新闻媒体、政协网站公布优秀政协委员名单,宣传优秀政协委员的先进事迹。
政协安化县委员会 2013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