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安化县政协办     发布时间:2013-06-08     信息来源: 未知来源     浏览数:
安协发〔2013〕8号
 
政协安化县委员会
关于印发《政协委员管理暂行办法》的
   
 
各乡镇政协联络工作委员会、县直委员组,机关各委室:
《政协委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协八届一次常委会议协商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政协安化县委员会
                                                     2013 年2月1日
 
 
 
 
政协委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充分调动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积极性,切实发挥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主体作用,努力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定。
二、政协委员管理的范围包括政协委员的学习、本职工作、参加政协活动、遵纪守法等。
三、政协委员要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政协工作的关系,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者,须由政协委员本人报经活动的组织者同意。为了准确掌握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情况,各政协组织要建立政协委员和政协常委参加活动的考勤制度。县政协委员参加活动的考勤由各委员组、乡镇政协联络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汇总,定期报县政协办公室备案;县政协和机关组织活动的考勤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
四、政协委员要认真履职,自觉遵纪守法。对违纪违法、严重违反政协章程、不执行县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决议决定、多次或无故不参加政协有关会议和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告诫谈话、劝辞或撤销政协委员职务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告诫谈话:
  1、违反《政协章程》或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
  2、届内两次未参加政协全体会议的;
  3、年内两次不参加政协专门委员会和乡镇政协联络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包括全体会议期间的分组讨论等其他活动);
  4、连续两年没有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和为民办实事的。
告诫谈话由县政协主席会议决定,县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组织进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县政协常委会通过,可(应)辞去政协委员职务:
1 、因身体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政协活动的;
2 、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县,不适宜履行委员职务的;
3 、县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各委室正副主任、副秘书长,县委统战部、县委组织部、县委办、县政府办的职务委员,乡镇政协联络委主任,调整职务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劝辞政协委员职务:
  1、届内三次未参加政协全体会议;
2 、届内四次不参加政协专门委员会、乡镇政协联络工作委员会和县直委员组组织的会议及活动(包括全体会议期间的分组讨论等其他活动);
3 、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县,不适宜履行政协委员职务,又不主动申请辞职的。
被劝辞者应向政协常委会提出辞职报告。
(四) 对被执法执纪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政协委员,经县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政协委员职务,确定无违法违纪事实的,恢复政协委员职务。
(五)被判刑或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一律撤销政协委员职务。
(六)政协委员因故去世,其政协委员职务自然终止。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补政协委员
(一)增补条件和对象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政协章程》,热爱政协工作,愿意参加政协的各项活动;
2 、有影响、有声望、有代表性、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3 、被推荐的政协委员原则上应在安化县范围内工作,对安化县有特殊贡献的、适宜履行政协委员职务的在县外工作的人士可酌情考虑;
4 、主要对象应包括: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各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宗教界的代表;企业经营者、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界有影响的代表人士;从台湾、港澳和海外回来定居的及其眷属的代表人士;各乡镇、机关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其他方面的代表人士等。
(二)增补程序
1 、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2 、县政协党组会议研究拟增补名单;
3 、由县政协与县委统战部共同考察;
4 、县政协主席会议协商提出增补建议名单;
5 、县政协常委会议协商确定;
6 、增补的政协委员在县政协常委会议上做履职发言。
七、本办法自县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打印] [收藏] [纠错] [关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