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 |
|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检查 |
安化县城管执法局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7年5月27日经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
安化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化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
县城城区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
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检查 |
实地查看、查阅资料、询问调查 |
每年不超过2次 |
|
| 2 |
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企业的检查 |
安化县城管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
安化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化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
县城城区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
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地查看、查阅资料、询问调查 |
每年不超过2次 |
|
| 3 |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的检查验收 |
安化县城管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
安化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化县城区市政设施服务中心 |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企业 |
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竣工情况的检查验收 |
实地查看、查阅资料、询问调查 |
不定向检查 |
|
| 4 |
绿地建设的监督检查 |
安化县城管执法局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 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安化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化县城区市政设施服务中心 |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建设 |
对绿化建设工作的检查验收 |
实地查看、查阅资料、询问调查 |
不定向检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
|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 2.严禁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
| 3.本单位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电话:0737-7223529,邮箱:626113288@QQ.COM)和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737-7221990,电子邮箱:ahxzzfjd@126.com)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