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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2/2025-2104511 责任部门:安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9-2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加强县城城区公园管理的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作者:刘富华     发布时间:2025-09-23     信息来源: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数:


《关于加强县城城区公园管理的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公园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坚持绿色发展战略不动摇,用好用足生态资源优势,推动生态碳汇、生态种植和旅游观光等领域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用,进一步拓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秀美安化。”工作任务及“无旅游,不安化”的目标,城市公园在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心城区提质、全域旅游上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对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拟定了《关于加强县城城区公园管理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0月26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至县城管执法局。

联系人:罗莹莹,联系电话:17872727052,邮箱:491359793@qq.com,通讯地址: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698号。

关于加强县城城区公园管理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改善县城城区生态和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助力县城文明、卫生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城区发展的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县城城区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坚持县城代表性和全民公益性,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二、本决定所称县城城区公园,是指县城城区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览、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公园。本决定所称管理包括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等。

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城城区公园管理的统筹协调,完善支持城区公园管理的政策措施。县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城区公园工作,县住建、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保、公安等部门及东坪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公园管理相关工作。

四、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城城区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区公园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县城发展需要,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五、依据安化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相关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编制城区公园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同相关部门利用城区公园建设避难场所。完善文化、科普、健身、休憩等配套服务设施和水利保障、环境监测设施,提升城区公园服务功能和承载力,确保城区公园均衡覆盖。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定位、居民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广泛征求市民群众意见,确保公园的功能完善、景观优美、周边配套设施完善,提升公园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以及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内建(构)筑物的规划用途,不得在公园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商业、服务设施。

七、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全面推进城区公园管理专业化、精细化。城区公园命名、更名,应当采取综合评估、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依法确定公园的名称并备案公布。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其高度、外形、体量、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新建历史文化标志性建筑应当采取讨论、听证、社会公布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相关单位和专家等意见。

八、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城区公园管理的长效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依法参与城区公园的管理工作,推动城区公园共建共治共享。

九、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园容园貌、环境卫生、车辆停放、安全应急、公益宣传、禁燃禁放等方面管理和服务。依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游园守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维护县城城区公园良好秩序,为市民游客提供安全文明服务。应当做好公园内生物资源保护,防治外来物种侵害,保护生物多样性。

十、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规范城区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城区公园内新设经营性配套服务设施的,设置水、电、热、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它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及生态,不得危及市民和游客安全,不得乱搭乱建市政设施。

十一、进入城区公园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园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园内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好市政公用设施、保护公园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美观。

十二、县人大常委会对本决定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决定制定管理办法,并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本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和巡查机制,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十三、违反本决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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