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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城罚字〔2022〕第036号
当事人:安化县****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18736****9,
地址:安化县东坪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宁**。
你单位于2022年3月17日22时00分至2022年3月18日02时30分,在安化县城南区***林**组安置房建设工地,涉嫌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产生噪声污染,本机关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2022年3月17日22时00分至2022年3月18日02时30分,在安化县城南区***林**组安置房建设工地,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产生噪声污染,且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情形。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员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法人代表身份基本情况、委托代理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察笔录,证明 2022年3月18日00时30分,安化县建筑工程公司在***林**组安置房建设工地使用机器设备浇筑混凝土,产生噪音污染;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 2022年3月18日01时53分,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林**组安置房建设工地使用混凝土车,产生噪音污染。
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明 安化县**工程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22时00分至2022年3月18日02时30分,在安化县城南区***林**组安置房建设工地,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产生噪声污染,且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情形。
2022年3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城告字〔2022〕第03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情形下,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晚二十二点至晨七点之间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批准,批准文件应当向附近居民公布。 (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根据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法定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91.1.3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化县建设银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5406705******09)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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