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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城罚字[ 2022 ]第 0*1 号
被处罚人(单位):安化**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安化县**镇**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宁*强
现查明 2022年01月12日10时30分,安化**商贸有限公司在东坪镇玉*村玉*弃土场工地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湘H***95进行冲洗,导致车辆带泥上路,污染东坪镇玉溪村驾考中心后道路,长度为100米。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为证 。
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安化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54067******80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 01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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