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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5〕第001号
当事人:周*辉,身份证号:4323261965053****3,地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黄合社区迎春路52号附1号;周*,身份证号:4323261972120****1,地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154号。
你于2020年3月开始,在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1885号建设的私房,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机关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0年3月开始,在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1885号建设的私房,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周*辉、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和委托代理情况;
证据二: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案件移送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三:《安化县规划测绘院有限公司规划总平面图》,证明周*辉、周*房屋建设的规划参数;
证据五: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房屋的工程价款与房屋的建筑面积;
证据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证明房屋所建位置、现在修建的具体状况;
证据七: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周*辉、周*房屋的建设层数及面积,且房屋已建设完成;
证据八:规划条件核实证复印件,证明周*辉、周*房屋验收建筑的总面积;
证据九: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周*辉、周*东坪镇迎春路1885号建设的私房,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2025年3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2025〕第0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执罚听告字〔2025〕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56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贰拾陆元整,补办相关证件。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000100030****8)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 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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