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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城当罚决字(2025)021号
当事人:邓*
地址:安化县**镇**溪村第*村民组**号
你(单位)于2025年05月07日08时30分,在安化县**镇城南区***后山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于2025年05月07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佰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
☑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05 月07 日前将款交至中建设银行安化支行,账号:43001****6705****80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处罚票据编号:00396997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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