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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5〕第018号
当事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0*********,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县**区***大道**商业广场四楼,法定代表人:李*。
你单位2025年4月2日,在东坪镇****项目建设中扬尘治理不到位,本机关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2025年4月2日,在东坪镇****项目建设中,作为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员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法人代表身份基本情况、委托代理情况;
证据二: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案件移送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以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04 月 02 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04 月 02 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证据四:质量安全停工整改通知书、复工申请报告书、工程复工通知单各一份,证明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04 月 02 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实存在过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2025年4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2025〕第01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执罚听告字〔2025〕01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参照《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5.1.1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00***00306****)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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