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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5〕第024号
当事人:湖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7305****04,住所:益阳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庄*。
你单位于2025年6月12日,在安化县****小区项目建设工地,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于2025年6月12日,在安化县****小区项目建设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员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单位基本情况、法人代表身份情况、委托代理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2025年6月12日,当事单位在安化县****小区建设项目工地,处置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证据三:《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单位已采取了改正措施;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湖南****有限公司在安化县****小区建设项目工地,处置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况及相关违法事实。
2025年6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2025〕第02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执罚听告字〔2025〕02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作为施工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4.2(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情形)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000****306****)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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