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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5〕061号
当事人:王**;年龄:**岁;民族:汉;政治面貌:群众;出生年月: 19**.**;文化程度:初中;电话:151********;身份证号码:430**319**********;住所:安化县**镇***村**村民组**号。
你于2025年07月15日10时05分驾驶车牌为桂*.W****的运输车辆在安化县**镇****低水坝桥头**垃圾压缩站旁运输砂石物料通行时,涉嫌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砂石物料遗撒。
本机关于2025年07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07月15日10时05分,你驾驶车牌为桂*.W****的运输车辆在安化县**镇****低水坝桥头**垃圾压缩站旁运输砂石物料通行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砂石物料遗撒。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07月15日10时05分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照片两张并制成的《现场照片及说明》壹份,证明2025年07月15日10时05分执法人员在安化县**镇****低水坝桥头**垃圾压缩站旁巡查时发现砂石物料遗撒污染****路面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5年07月15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壹份,证明2025年07月15日10时05分执法人员在安化县**镇****低水坝桥头**垃圾压缩站旁巡查时发现砂石物料遗撒污染****路面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5年07月16日对王**《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实当事人2025年07月15日10时05分驾驶车牌为桂*.W****的运输车辆在安化县**镇****低水坝桥头**垃圾压缩站旁运输砂石物料通行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砂石物料遗撒;
证据四:2025年07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07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5〕06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在驾驶车牌为桂*.W**** 的运输车辆在安化县**镇****低水坝桥头**垃圾压缩站旁运输砂石物料通行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砂石物料遗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版)》第86.2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到****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账户名:安化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0****0030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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