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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5〕第055号
当事人:谌*刚,身份证号:4323261973021****3,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南新农场场机关机建队。
你在安化县城南区黄沙坪社区民富街60号建设的私房,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建设的安置房项目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被授权人基本信息情况;
证据二:申请建房报告、证明(拆迁补偿证明)、证明(胡*羡与谌*刚关系证明),证明项目是株溪口电站建设移民拆迁的安置基地;
证据三:安化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案件移送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四: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照片说明两份,证明案涉项目的现场基本情况及相关违法事实;
证据五:界址点成果表及勘测定界图、房屋分户平面图,证明建设房屋的技术指标参数;
证据六: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涉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
证据七:安政办发[2024]14号文件规定“第七条第四点,安置房建安成本,按房屋建筑面积600元/㎡确定。”证明对案涉项目处理问题的相关规定。
2025年5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2025〕第05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执罚听告字〔2025〕05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建设的安置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鉴于该涉案项目是株溪口电站项目移民拆迁安置后建设的安置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7.2(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情形)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零捌拾叁元整,补办相关证件。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000100030****8)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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