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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2/2025-2091879 责任部门:安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8-1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8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类)公示014
作者:袁尚鹏     发布时间:2025-08-13     信息来源: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5〕014号

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是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第三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3232619******1090,联系电话1378679****。   

你于 2025年7月30日16时13分1710分,在安化县城南区**路***门店前,实施摆摊售卖梨子的行为,涉嫌流动商贩未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本机关于2025年7月 3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7月30日16时13分1710你以流动商贩形式摆摊售卖梨子,违反流动商贩未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当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编号为安执责停(改)通字〔2025〕014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你于7月30日立即停止经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7月30日《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非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违法事实和具体地址;

证据二:2025年7月30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证明当事人摆摊售卖梨子的现状情况;

证据三:2025年8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非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5年8月4日当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8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5〕01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5年7月30日16时13分1710分,在安化县城南区**路***门店前,以流动商贩形式摆摊售卖梨子,流动商贩未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未根据......并规定流动商贩经营区域......。流动商贩未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受到处五百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被我中队执法人员多次劝导,拒不改正,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2021年版)》第一章第五节,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24.3.3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00010003068888)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8月13日

人: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地址: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698

联系电话:7229270             

 邮政编码:4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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