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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5)第043号
当事人:安化县***休闲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666320,地址:安化县东坪镇*****商业广场,投资人:王*连。
当事人于2025年4月19日,在投资经营的安化县***休闲中心场所中,涉嫌对应当进行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未进行消防备案擅自交付使用,本机关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5年4月,在投资经营安化县***休闲中心时,对应当进行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未进行消防备案擅自交付使用。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单位的基本情况及经营者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安化县***休闲中心技术指标、交付使用情况;
证据三:《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证明王*连在投资经营安化县***休闲中心时未进行消防备案擅自交付使用的事实存在;
证据四: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线索移送函(安建移函[2025]第 14号),证明王*连在投资经营安化县***休闲中心时,未进行消防备案擅自交付使用;
证据五:县住建局行政审批服务股关于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事项的说明,证明安化县***休闲中心在2025年7月25日前仍未向住建系统提交消防备案申请;
证据六:询问笔录,证明王*连在投资经营安化县***休闲中心时,未进行消防备案擅自交付使用。
2025年8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5)第 04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执罚听告字(2025)04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对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备案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积极补办相关手续,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备案。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0001****06888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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