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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566/2022-1712546 责任部门:安化县发改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2-12-1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发展和改革局证明事项清单(2022年版)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1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数:

安化县发展和改革局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

证明用途

法律、法规或者决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备注

1

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

证明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内容

1.《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六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县发改局

自然资源部门

 

2

资金安排意见或者资金审核意见

证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符合县级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安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安政办法﹝2018﹞37号)第十九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县发改局审批,并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出具的以下文件:

(三)县财政局出具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全额申请上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无需县级财政配套的项目除外)……”

 

县发改局

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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