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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566/2025-2104920 责任部门:安化县发改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6-2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发改罚〔2025〕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26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数:

  当 事 人: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法人代表:谌纯章

  地 址:安化县东坪镇雪峰湖大道819号

  一、违法事实

  根据安化县审计局《安化县审计局关于安化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中心渠江镇大安村及茶园汛期受损建筑现场勘察及抢救性维修工程项目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安审移﹝2023﹞20号),本机关自2025年5月9日起对你单位建设的“安化县渠江镇大安村及茶园汛期受损建筑现状勘察及抢救性维修工程”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实,上述项目存

  在未进行招投标程序等情况,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项目于2020年12月28日由湖南省文物局《关于2021年度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不含安防消防防雷、革命文物)计划的批复》(湘文物保﹝2020﹞208号)批复项目计划,2020年8月11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关于渠江大安村及茶园文物抢救性修缮工程免招投标程序的请示》

  (安文旅广体字﹝2020﹞31号),由县人民政府同意按抢救性维修工程实施。但是2020年8月30日在没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直接与湖南神匠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一)、湖南健全民族工艺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体二)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本项目共14栋建筑),施工工期240天,审定工程造价601.53万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和调查提取的相关资料为证。

  二、处罚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人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之规定。考虑到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主观上是为了加快项目建设,更好的保护文物。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湘发改法规规﹝2021﹞278号)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从轻处罚。

  三、处罚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没有进行招投标程序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你单位认真学习相关业务,不得再出现类似违法行为;2、按规避招投标金额601.53万元的千分之五罚款30077元的行政处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化支行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当事人权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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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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