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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安化县仙溪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廖海军
地 址:安化县仙溪镇
一、违法事实
根据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移送线索,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单位建设的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老屋冲居民点、安坪里集中居民点供水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实,上述项目存在拆分项目规避招投标和未进场交易等情况,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项目于2023年9月18日由安化县发展和改革局(安发改﹝2023﹞235号)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总投资951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745.9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61.56万元,预备费43.49万元。你单位在项目仅有初步设计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1日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招标计划公示。因供水工程项目用地与主体工程用地红线冲突,工程未进行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等前期工作,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指挥部要求你单位暂停项目招标,并由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招标和工程实施。2023年7月26日,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指挥部办公室与湖南华中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项目在未按规定进入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情况下,于2023年9月27日在安化县政务网发布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老屋冲集中安置点供水工程招标公告,于2023年10月13日在安化县东坪镇柳潭路柳树塘11栋4单元3楼(湖南华中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2023年10月17日在安化县政务网发布了成交公告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单位是安化湘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交价166.72万元;2023年8月3日,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指挥部办公室与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023年9月27日在安化县政务网发布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安坪里集中安置点供水工程招标公告,2023年10月13日在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化县东坪镇南区柳潭小区12栋3单元301)开标,2023年10月17日在安化县政务网发布了成交公告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单位是湖南传承实业有限公司,成交价387.2万元。总计工程费用553.92万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和调查提取的相关资料为证。
二、处罚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人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之规定。考虑到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承认错误。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湘发改法规规﹝2021﹞278号)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从轻处罚。
三、处罚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拆分项目规避招投标和未进场交易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你单位认真学习相关业务,不得再出现类似违法行为;2、按规避招投标金额553.92万元的千分之五罚款27696元的行政处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化支行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当事人权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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