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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
法人代表:龚洲平
地 址:安化县梅城镇西街44号
一、违法事实
安化县审计局《关于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门诊住院综合大楼决算审计发现超概算投资等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安审移(2025)9号)将在审计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移送本机关处理。本机关于2025年9月30开始对你单位建设的“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门诊住院综合大楼项目”相关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实,项目存在规避招投标等问题,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安化县审计局审计决算总金额20428.52万元涵盖两个项目投资额。即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门诊住院综合大楼项目,该项目于2011年11月经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益发改社〔2011〕393号),总投资5565万元,2015年6月总投资调整为8500万元(益发改社〔2015〕159号);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急诊急救综合楼建设项目,该项目于2018年11月经安化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批复(安发改〔2018〕242号),总投资6200万元。两个项目估算总投资14700万元。项目于2016年5月开工建设,2022年10月竣工投入使用。已履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的金额为17031.16万元,未按规定履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的金额为2525.48万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和调查提取的相关资料为证。
二、处罚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人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而是因相关工作人员业务生疏所致,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承认错误。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湘发改法规规﹝2021﹞278号)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三、处罚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规避招投标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按规避招投标金额2525.48万元的千分之五罚款126274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化支行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当事人权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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