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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91/2023-1875988 责任部门:安化县财政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10-0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财行罚〔2023〕1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09     信息来源: 安化县财政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县龙塘镇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彭小暑

地址:安化县龙塘镇红星社区

根据你单位主动报告,我局于2023918日立案,对你单位安化县龙塘镇完全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一期)合同协议书、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等资料进行了书面检查,于2023919日制作了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你单位经办人2023920日在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上签署“情况属实”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中查明的问题和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1、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实施计划备案。

     202388日与供应商湖南溪岭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安化县龙塘镇完全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一期)合同协议书,合同采购金额626.34万元,合同所涉采购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和《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湘财购202127号)第八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新改扩工程,需履行“双备案双公告”程序,应先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相关合同和签字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对于上述问题,我局已于2023921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安财监函〔202315号),2023922日送达,告知你单位违法的事实、我局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单位应享受的陈述及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安化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联系电话:07377865945

 

                         安化县财政局

                              202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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