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9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家
|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2.扫黄打非监督检查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4.未成年人保护监督检查
5.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
|
2至3次
|
县文化综合执法大队、法制安全股(行政审批)
|
牵头单位县文旅广体局、配合部门县市监局、县公安局
|
“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一般检查
|
|
2
|
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歌舞娱乐场所2家
|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2.扫黄打非监督检查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4.未成年人保护监督检查
5.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
|
2至3次
|
县文化综合执法大队、法制安全股(行政审批)
|
牵头单位县文旅广体局、配合部门县市监局、县公安局
|
“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一般检查
|
|
3
|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第一款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A级旅游景区1家
|
1.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2.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
|
2至3次
|
旅广股、法制安全股(行政审批)、县文化综合执法大队
|
牵头单位县文旅广体局、配合部门县市监局、县公安局
|
“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一般检查
|
|
4
|
对出版市场的监督检查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
书店1家
|
1.扫黄打非监督检查
2.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3.未成年人保护监督检查
4.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7.出版内容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
|
2至3次
|
新闻出版局、县文化综合执法大队
|
牵头单位县文旅广体局、配合部门县市监局、县公安局
|
专项检查、一般检查
|
|
5
|
对体育市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高危体育场所1家
|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2.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
|
2至3次
|
文体股、法制安全股(行政审批)文化综合执法大队
|
|
专项检查、一般检查
|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