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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75/2024-1924185 责任部门: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4-0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蒋益花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化)文综罚字〔2024〕F-00000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8     信息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化)文综罚字〔2024〕F-000009

 

当事人蒋益花

身份证号码:4323261962112400XX

电话号码19117995059            

 址:安化县东坪镇航运公司

    2024030814时32分,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安化县东坪派出所电话称:在东坪镇嘉禾小区的一个巷子后面,抓到一个售卖违禁出版物的人。2024年030815时32分,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王博(18080321003)夏诗也(18080321024)前往东坪派出所对接案件相关事宜。经查,当事人蒋益花在东坪镇嘉禾小区后面的一个巷子内,用一个仓库充当门面,在从事销售违禁出版物(地下六合彩码书),东坪派出所民警在当事人蒋益花的门面内共计查获《六合宝典》《澳门三中三特》《曾道人神卦》等地下六合彩码书26个类别,共计95册,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作出如下处理:1.现场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暂扣违禁出版物《六合宝典》《澳门三中三特》《曾道人神卦》26个类别,共计95册,4、对当事人蒋益花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4年03月09日,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王博、夏诗也办理此案。

20240309,当事人蒋益花接受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当事人如实回答了执法人员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问题,陈述了其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2024年03月21日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文号为湘新出鉴〔2024053号鉴定书一份。经鉴定,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送鉴的《六合宝典》《澳门三中三特》《曾道人神卦》等26册印刷品被认定为违禁出版物。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03月03日至2024年03月08日期间,在安化县东坪镇嘉禾小区一个巷子里面,用一个仓库充当的门面,以开干洗店作为掩护,销售《六合宝典》《澳门三中三特》《曾道人神卦》地下六合彩码书300本,总价值5300元,获利980元。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①现场检查笔录1[(安化)文综检字〔2024F-000009]。证明案件来源书证。

证据二:①当事人蒋益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①《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安化)文综封(扣)字〔2024〕第F-000009]。②现场检查取证照片打印件29张。③调查询问笔录1份。④《查封扣押清单》1份。⑤安化县东坪镇公民蒋益花销售违禁出版物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核准1份⑥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文号为湘新出鉴〔2024053号鉴定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

证据四:①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真实有效。

执法人员对案件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所收集的证据在调查综结前均向当事人一一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机关负责人及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行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同时,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2、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闻出版、版权)第152项第二档范畴: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的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应当给予: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的行为;2、没收出版物;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供述了行政机关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2024年03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安化)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已在《送达回证》签字。截止2024年03月26日,由于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我局视你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经营的行为,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出版物95册;

2、没收违法所得980元;

3、罚款2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收款银行:安化县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户名:安化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838010400033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新闻出版局

2024年03月29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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