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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75/2024-2019908 责任部门: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12-0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安化县大福文化网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化)文综罚字〔2024〕F-00003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05     信息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化)文综罚字〔2024〕F-000036

当事人:安化县大福文化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LDM****)   

投资人喻某杞                                      

经营地址安化县大福镇****    

 2024年11月14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收到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大福镇一航网吧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怠于履行职责案磋商函》,该函中表述: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2024年07月06日左右,陈某(女,14周岁)与田某某(男,15周岁)等人在安化县大福镇一航网吧上网后,发生聚众斗殴行为。磋商函附带2份询问笔录陈某(女,14周岁)与李某某(女,14周岁),笔录表述2人均进入过网吧。发现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通过核实,发现安化县大福镇一航网吧的《营业执照》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面的名称均为安化县大福文化网吧,只是该场所的招牌为一航网吧

2024年1118日,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安化县大福文化网吧立案调查。

2024年1118,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李某某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进行调查询问。

 2024年11191104分,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蒋文(18080321002)詹卫峰(1808032104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化县大福镇新农贸市场安化县大福文化网吧进行线索移送核实,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了2024年07月06日上网记录,经执法人员对居民身份证尾号进行核实,未有陈、李某某上网记录,执法人员调取监控时发现因时间已有3月有余,已无法调取当时的监控记录,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证照,当事人表述证照未放在场所,经执法人员核实确有相关证照,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要求当事人依法悬挂证照;3、现场拍照取证;4、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安化县大福镇社会事务中心三楼接受调查询问;5.对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此次检查全程由该场所负责人喻美球陪同检查。此次检查于2024年11191121结束

2024年11月19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安化县大福文化网吧立即改正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立即改正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2024年1119,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安化县大福文化网吧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进行调查询问。

2024年1121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安化县大福文化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调查终结。

2024年11月21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安化县大福文化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进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商、会审)。

2024年1122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安化县大福文化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进行复查。

2024年1122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安化县大福文化网吧下达文书编号为(安化)文综罚告字〔2024〕F-00003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承认违法的事实,对处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安化县检察院移送的陈《询问笔录》与李某某《询问笔录》2、李某某《调查询问笔录》;3、文书编号为(安化)文综检(勘)字〔2024〕C-000645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现场检查相片;5喻*杞《授权委托书》与喻*球《调查询问笔录》;6、证据发表意见表证明安化县大福文化网吧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1、安化县大福文化网吧《营业执照》照片印件;2、投资人喻*杞身份证印件;3、安化县大福文化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照片打4、喻*球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安化县大福文化网吧的主体资格。

处罚理由:

安化县大福文化网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安化县大福文化网吧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安化县大福文化网吧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参照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裁量基准》第11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次接纳未成年人的,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罚款。

参照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裁量基准》的附件2:湖南省文化市场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经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调查,安化县大福文化网吧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违法事实证据清楚、处罚理由和处罚依据合理。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会商、会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一致同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安化建设路支行或者通过湖南省非税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支付系统进行支付,收款人: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38010400033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122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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