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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75/2025-2048306 责任部门: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3-2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刘某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化)文综罚字〔2025〕F-00000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24     信息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化)文综罚字〔2025F-000003

 

当事人刘某科

身份证号码:43252419810118****

电话号码1867385****            

 址:湖南省新化县******

 20252月28日11时10分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安化县平口镇人民政府电话称:在安化县平口镇新平村**组居民楼内有人在搞盗版印刷经营活动。20252月28日12时10分,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安化县平口镇新平村**组居民楼内进行核查。执法人员王博(18080321003)夏诗也(1808032102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安化县平口镇新平村**组居民楼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科正在开展印刷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当事人出示《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刘*科未能提供。经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出版物112册、印刷机设备3台、电脑1台(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执法人员当即作出如下处理:1、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3、报上级领导批准,对现场发现的出版物112册、印刷机设备3台、电脑1台(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予以查封扣押,4、对当事人刘科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5年2月28日,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王博、夏诗也办理此案。

2025228,当事人刘*科接受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当事人如实回答了执法人员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问题,陈述了其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明:当事人刘*科在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自行购置印刷设备,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租赁的位于安化县平口镇新平村***居民楼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累计印刷出版物共计304册,销售192册,参照《关于刘*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和《关于处理白*琪非法出版〈白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的批复》计算所得,刘*科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额为3803.4元,违法所得为1856.8元。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证据二:刘*科身份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①《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安化)文综封(扣)字〔2025〕第F-000003号]。②现场检查取证照片打印件6张。刘*科调查询问笔录1份。④《查封扣押清单》1份。⑤新化县琅塘镇公民刘*科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核准1份。⑥刘*科与张*霞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张。⑦刘*科与谭***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张。⑧刘*科与一**前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张。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

证据四:①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真实有效。

同时,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对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闻出版、版权)第196项从轻处罚的范畴:取缔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应当取缔其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1、没收出版物;2、没收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安化)文综罚告字〔2025〕F-000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已在《送达回证》签字。截止2025年03月17日,由于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我局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我局决定:取缔你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112册;

2、没收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3、罚款人民币19000元的行政处罚;

4、没收非法所得1856.8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收款银行:安化县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户名:安化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838010400033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新闻出版局

      20250320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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