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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75/2025-2074140 责任部门: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6-1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谢某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益安)文综罚字〔2025〕F-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3     信息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文综罚字〔2025F-3

当事人:谢某刚                   

证照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43232619760427****  

经营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  

 2025年05月07日20时35分至2025年05月07日21时02分,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联合安化县东坪镇派出所进行执法检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蒋文(18080321002)、詹卫峰(18080321043)在出示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吴合村******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并有7名上网人员正在上网,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有10台电脑终端及显示器,1台收银电脑终端和显示器,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证照,当事人谢某刚不能出示《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拍照取证照片14张;3、报上级领导批准,对现场发现的电脑终端10台、显示器10台、1台收银电脑终端和显示器予以查封扣押,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4、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5、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6、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谢某刚及现场上网人员和该检查地点物业人员到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五楼513室配合接受调查询问。本次检查全程执法仪视频录像并由当事人谢某刚陪同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5年05月07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现场收费系统(万象系统)查询中发现,该系统只能调取24小时以内的收费明细,分别为2025年05月06日,现金收入人民币10.5元(壹拾元伍角);2025年05月07日,现金收入人民币87元(捌拾柒元整),共计违法所得人民币97.5元(玖拾柒元伍角)。

2025年05月07日,本机关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谢某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05月07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依法对安化县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某辉)下达文书编号为湘益安)文综调通字〔2025F-3-1《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进行调查询问。

2025年05月07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依法对上网人员郭某良下达文书编号为(湘益安)文综调通字〔2025F-3-2《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进行调查询问。

2025年05月07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依法对谢某刚下达文书编号为(湘益安)文综调通字〔2025F-3-3《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进行调查询问。

2025年05月08日,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函告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文化行政审批窗口系统查询,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吴合村******当事人谢某刚是否依法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文化行政审批窗口回复该场所未提出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0250528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当事人谢某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一案调查终结。

2025年05月29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当事人谢某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一案进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商、会审)。

20250603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当事人谢某刚下达文书编号为湘益安)文综罚告字〔2025F-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至2025年06月12日,当事人谢某刚在收到该告知书五日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5年06月12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当事人谢某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一案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谢某刚电子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据证实当事人谢某刚具备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文书编号为(湘益安)文综检(勘)字20253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现场检查取证照片14张、现场执法仪视频录像3段(大厅现场1段、亮证1段、收银台1段)、安化县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化县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某辉《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郭某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郭某良《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郭某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郭某良调查询问相片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1份(2页)、文书编号为(湘益安)文综封(扣)字2025F-3号的《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份、谢某刚《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谢某刚调查询问相片1张;证据证实当事人谢某刚未经许可,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及依法告知当事人谢某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及义务。

证据三:《证据发表意见表》1份;证据证实当事人谢某刚未对本机关案件证据的真实、合法性提出异议。

证据四:协助调取谢某刚是否依法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函1份;证据证实当事人谢某刚未经许可,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证据五:现场检查取证照片(12)、(13)截图及计费电脑终端及显示器;证据证实该经营场所主机万象系统2025年5月6日,现金收费人民币10.5元(壹拾元伍角)、2025年5月7日,现金收费人民币87元(捌拾柒元整),合计人民币97.5元(玖拾柒元伍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得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得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认其违法所得的来源及金额。

处罚理由:

当事人谢某刚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裁量基准》第8项的规定违反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经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调查,当事人谢某刚2025首次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产生违法所得人民币97.5元(玖拾柒元伍角),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终端10套(含电脑主机、显示器)、从事收费电脑主机终端1套(含电脑主机、显示器),违法事实证据清楚、处罚理由和处罚依据合理。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会商、会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一致同意,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7.5元(玖拾柒元伍角);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4、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终端10套(含电脑主机、显示器)、从事收费电脑主机终端1套(含电脑主机、显示器)。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安化建设路支行或者通过湖南省非税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支付系统进行支付,收款人: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38010400033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0613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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