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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75/2025-2084417 责任部门: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7-2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安化县至尚娱乐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益安)文综罚字〔2025〕F-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23     信息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文综罚字〔2025〕F-4号

当事人:安化县至尚娱乐厅(谌*辉)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923MA4TD46003

经营者:谌*辉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社区******

2025年7月2日晚上22时,接安化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线索移送,安化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组织警力对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社区******安化县至尚娱乐厅进行例行治安检查,发现在该场所v09号包厢有一名疑似未成年人女性在该包厢唱歌,经公安民警现场对该未成年人进行身份核实,该未成年人姓名:徐**;民族:汉;性别:女;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0340;出生年月:2***年0*月0*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我局执法人员接线索移送函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蒋文(18080321002)、詹卫峰(18080321043)对现场进行处置,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通知场所经营者谌*辉及疑似未成年人女性徐**收到《调查询问通知书》后到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513室接受调查询问。

2025年07月02日23时17分,对未成年人徐**进行了《调查询问笔录》;因徐**未届满18周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依法联系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事务中心工作人员罗斌陪同。

2025年07月02日,本机关对本案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07月03日00时35分,依法对安化县至尚娱乐厅(谌*辉)进行《调查询问笔录》,并由当事人提供该场所V09包厢消费单据588元。

2025年07月03日,安化县至尚娱乐厅(谌*辉)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当事人提出无异议。

2025年07月08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5年07月09日,对案件进行会商、会审集体讨论。

2025年07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 1 页 共 3 页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07月22日,对安化县至尚娱乐厅(谌*辉)进行责令改正复查未发现有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安化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移送《安化县至尚娱乐厅(谌*辉)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活动线索的函》1份、徐**《调查询问笔录》1份、谌*辉《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取证相片2张、安化县至尚娱乐厅(谌*辉)VO9包厢消费单据1张、《证据发表意见表》1份;证据证实安化县至尚娱乐厅(谌*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徐**身份证信息1份;证据证实安化县至尚娱乐厅(谌*辉)接纳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未满十八周岁;

证据三:安化县至尚娱乐厅(谌*辉)《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安化县至尚娱乐厅(谌*辉)《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打印件1份、安化县至尚娱乐厅(谌*辉)谌*辉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据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并无异议。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确认。经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确凿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本机关认为:安化县至尚娱乐厅(谌*辉)于7月2日晚上22时,接纳一名未成年人进入v09号包厢消费的行为,已构成了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法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2 页 共 3 页

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参照2023年05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湖南省文化市场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版)第17项:娱乐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经我机关会商、会审集体讨论决定对安化县至尚娱乐厅(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捌拾捌元整(588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或者通过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380140003343)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07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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