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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文综罚字〔2025〕F-5号
当事人:安化县城南区珂吧歌厅(黄*)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923MA4P1WM693
经营者:黄*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
2025年6月30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收到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东坪镇城南珂吧歌厅(K8KTV)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怠于履行职责案磋商的函》益安检未行公磋[2025]3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
2025年07月02日,收到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抄送安化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安公(城)诉[2025]0313号,在《起诉意见书》中,经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查明:2023年8月2日晚21时许,安化县公安局民警在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三楼安化县城南区珂吧歌厅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贸∷翱ǖ匮恰卑崮谟新�**(18岁)、普**(17岁)、李*(17岁)、何**(17岁)、朱**(16岁)、龚**(17岁)6名女性在进行有偿陪侍,其中有5名未届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
2025年07月03日,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5年07月04日,对安化县城南区珂吧歌厅(黄*)是否接纳未成年人进行执法检查。
2025年07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蒋文(18080321002)、詹卫峰(18080321043)开具《介绍信》依法请求安化县人民法院协助调取普**(17岁)、李*(17岁)、何**(17岁)、朱**(16岁)、龚**(17岁)的《询问笔录》,经执法人员对调取的《询问笔录》进行核实,普**(身份证号码:532322********0621;年龄:17岁)、李*(身份证号码:450329********1725;年龄:17岁)、何**(身份证号码:532327********2644;年龄:17岁)、朱**(身份证号码:43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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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年龄:16岁)、龚**(身份证号码:532527********2622;年龄:17岁)5名未成年人女性,上述5份《询问笔录》证据证实安化县城南区珂吧歌厅(黄*)于2025年08月02日晚上21时许,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
2025年07月09日,依法对安化县城南区珂吧歌厅(黄*)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2025年07月09日,安化县城南区珂吧歌厅(黄*)委托,受委托人黄*全权行使安化县城南区珂吧歌厅(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一案的调查询问及提交确认相关证据材料、陈述、申辩和听证和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事宜。
2025年07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受委托人黄*进行《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黄*承认2023年08月02日,安化县城南区珂吧歌厅(黄*)违规接纳上述5名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事实。
2025年07月10日,安化县城南区珂吧歌厅(黄*)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发表当事人无异议的意见。
2025年07月15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本案进行会审、会审集体讨论。
2025年07月17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07月25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东坪镇南区珂吧歌厅(K8KTV)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怠于职责案磋商的函》益安检未行公磋[2025]3号1份、安化县公安局《起诉书》1份、普**、李*、何**、朱**、龚**《调查笔录》5份、受委托人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据发表意见表》1份;证据证实安化县城南区珂吧歌厅(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1份、黄*身份证打印件1份、黄*身份证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据证实安化县城南区珂吧歌厅(黄*)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相片3张;证据证实本机第 2 页 共4 页
关执法人员对安化县城南区珂吧歌厅(黄*)进行执法检查;
当事人对安化县城南区珂吧歌厅(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并无异议。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确认。经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确凿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本机关认为:安化县城南区珂吧歌厅(黄*)接纳五名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已构成了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法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参照2023年05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湖南省文化市场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版)第17项:娱乐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经我机关会商、会审集体讨论决定对安化县城南区珂吧歌厅(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或者通过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380140003343)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第 3 页 共 4 页
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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