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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75/2025-2087529 责任部门: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8-0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苏*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文综罚字〔2025〕F-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08     信息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文综罚字〔2025〕F-6

当事人*桂

身份证号码:4309231987****8259

电话号码199****5191               

 址:湖南省安化县古楼乡******

 2025年7月17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接安化县公安局关于苏*桂非法印刷有关线索的移送函称:安化县公安局办理苏*桂涉嫌侵犯著作权一案,经调查,苏*桂在未取得印刷资质的情况下,大量印刷国外英文资料用于贩卖,因其印刷的英文资料没有版权信息且没有装订成册,无法认定为印刷成品。故无法进行侵权鉴定。安化县公安局已对该案撤案处理。鉴于苏*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安化县公安局于2025年7月17日将相关线索移送至我局。

为核实安化县公安局移送线索的相关情况,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博(18080321003)夏诗也(18080321024)对苏*桂进行了调查询问。在对苏*桂调查询问中,当事人如实回答了执法人员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问题,陈述了其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2025年7月18日,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王博、夏诗也办理此案。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明:当事人苏*桂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期间,自行购置印刷设备,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租赁的位于安化县平口镇******对面仓库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累计印刷印刷品12436张,其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累计收取了18000元的印刷费用,获利10200元。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安化县公安局《关于苏*桂、苏*朋非法印刷有关线索的移送函》1份安公(经)移字[2025]0024号。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证据二:苏*桂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①《接报案登记表》1份安公接字[2024]1579号。②《接报案回执》1份安公(烟)接回[2024]1578号。③安化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1份安公(烟)立字[2024]0533号。④安化县公安局《拘留证》1份安公(烟)拘字[2024]0495号。⑤安化县公安局《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副本)1份安公(烟)变字[2024]0536号。⑥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1份安公(烟)取保字[2024]0629号。⑦安化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副本)2份安公(经)撤案字[2025]0023号。⑧安化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1份安公(经)解保字[2025]0051号。⑨安化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份安公(烟)扣字[2024]0361号。⑩安化县公安局《搜查证》1份安公(烟)搜查字[2024]0054号。⑪安化县公安局《搜查笔录》1份。⑫指认照片6张。⑬《现场指认笔录》1份。⑭现场指认照片5张。⑮安化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1份安公(马)立字[2024]0558号。⑯安化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1份安公(马)立字[2024]0558号。⑰安化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1份安公(经)解保字[2025]0052号。⑱现场检查笔录1份(湘益安)文综检(勘)字〔2025〕F-6号。⑲苏*桂身份证复印件1份。⑳苏*朋身份证复印件1份。㉑《扣押决定书》1份(湘益安)文综封(扣)字〔2025〕F-6号。㉒移送物品指认照片打印件1张。㉓苏*桂调查询问笔录1份。㉔苏*朋调查询问笔录1份。㉕《扣押清单》1份。㉖安化县公安局移送扣押收据复印件1份。㉗《安化县古楼乡公民苏*桂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核准》1份。㉘《证据发表意见表》一份。㉙《扣押清单》审批表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

证据四:①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真实有效。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本机关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同时,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是10200元,符合《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新闻出版、版权)第216项中一般处罚: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 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新闻出版、版权)第216项的范畴,我局决定:取缔你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现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彩色外文医学资料936张

2、没收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4、没收非法所得102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收款银行:安化县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户名:安化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838010400033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2025731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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