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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75/2025-2095471 责任部门: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9-1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何某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湘益安)文综罚字〔2025〕F-1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7     信息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文综罚字2025F-12号

   人:何某金

身份证号码:51082119901204****

     所:安化县江南镇******

营场 所:安化县江南镇******

2025年8月21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接群众举报称:万隆广场、黑茶博物馆、江南镇万亩茶园有部分商铺和个人销售《理想华莱》《理想华莱事业解读》《理想华莱成就未来》等书籍。

2025年8月22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王博(18080321003)夏诗也(18080321024)对举报人进行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举报人陈述了其举报的相关内容,并向执法人员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

为核实举报内容的相关情况,2025年8月25日08时30分,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王博(18080321003)夏诗也(1808032102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安化县江南镇万亩茶园路口旁2号摊位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何某金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在现场摊位内发现正在销售的《理想华莱-2025我们一起出发!》60册,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当事人何某金出示《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何某金未能提供,执法人员当即作出如下处理:1、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3、报上级领导批准,对现场发现的《理想华莱-2025我们一起出发!》60册予以扣押,4、下达了扣押决定书,5、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何某金到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5年0825日,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王博、夏诗也办理此案。

20250825,当事人何某金接受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当事人如实回答了执法人员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问题,陈述了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何某金2025年06月至08月期间,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安化县江南镇万亩茶园路口旁2号摊位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在此期间,当事人何某金以每册25元的价格销售《理想华莱-2025我们一起出发!》60册,收取购书款1500元,获利600元。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①举报处理单1份,②现场检查笔录1份[(湘益安)文综检字〔2025〕F-12号]。证明案件来源书证。

证据二:①当事人何某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①《扣押决定书》1份[(湘益安)文综扣字〔2025〕F-12号]②现场检查取证照片打印件3张。③调查询问笔录1份。④《扣押清单》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

证据四:①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证明当事人已对本案证据材料确认无误,予以认可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本机关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同时,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何某金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结合《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闻出版、版权)第171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参照本基准 164 项进行裁量。《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闻出版、版权)第164项:从轻处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何某金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符合《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闻出版、版权)第164项中从轻处罚的范畴。

综上,当事人何某金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闻出版、版权)第164项予以处罚。

2025年09月0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湘益安)文综罚告字〔2025〕F-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已在《送达回证》签字。截止2025年09月10日,由于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我局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我局决定:取缔当事人何某金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理想华莱-2025我们一起出发!》出版物60册;

2、没收违法所得陆百元整(¥600.00元),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收款银行:安化县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户名:安化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838010400033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09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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