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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75/2025-2105841 责任部门: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10-2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对陶某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益安)文综罚字〔2025〕F-1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28     信息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文综罚字2025F-14号

    陶某章         

身份证号码:43232619790715****

 话号 1334869**** 

     :长沙市开福区金泰社区******

 2025年9月15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安检刑行意【2025】66号)称: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罗某芬、陶某、陶某章等人侵犯著作权案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陶某章存在制作印刷盗版书籍电子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将案件移送至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办理。

陶某章,男,1979年0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619790715****,汉族,电话号码:1334869****,无业,群众,地址:长沙市开福区金泰社区******。

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查明:2024年4月,被不起诉人陶某章明知同案犯罗某芬、陶某(均由公安部门另案处理)为牟求非法利益,购进一本《安化黑茶品质化学与健康密码》欲进行盗版印刷售卖,该书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刘仲华编著,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定价98元一本。仍与同案犯陶某商议以16800元的价格盗版印刷1000册该书,之后陶某章将正版书籍进行扫描,将出版社、二维码、定价等关键信息删除后制作成电子档,并将该电子档发送给长沙市林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同案犯方某(已由公安部门另案处理)。2024年5月至9月,同案犯罗某芬将该书盗版在安化万隆广场进行售卖,从中获利 8000 余元,陶某章从中获利 4000 余元。

2025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博(18080321003)夏诗也(18080321024)到湖南省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调取刘仲华著《安化黑茶品质化学与健康密码》著作权证明材料和授权材料。经查明,《安化黑茶品质化学与健康密码》著作权归刘仲华(身份证号码:43011119650314****)所有,刘仲华与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签署合作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被授权人(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享有《安化黑茶品质化学与健康密码》该品种的独家出版权、独家发行权及针对侵犯该品种著作权开展维权打假的权利。

2025年9月23日,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王博、夏诗也办理此案。

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博(18080321003)夏诗也(18080321024)对陶某章进行了调查询问。对陶某章的调查询问中,当事人陶某章如实回答了执法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问题,陈述了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4年4月,当事人陶某章为牟取利益,在明知《安化黑茶品质化学与健康密码》一书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刘仲华编著,由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情况下,接受陶某的委托,对正版书籍进行扫描,将出版社、二维码、定价等关键信息删除后制作成电子档,并委托长沙市林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方某印刷1000册,陶某章收取陶亮印刷《安化黑茶品质化学与健康密码》印刷费用16800元,获利4000元。故当事人陶某章的违法经营额为16800元,违法所得为4000元。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①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安检刑行意[2025]66号。②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益安检刑行不诉[2025]218号。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陶某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①安化县公安局《拘留证》安公(经)拘字[2024]0772号1份。②安化县公安局《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安公(经)变字[2024]0813号1份。③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安公(经)取保字[2024]0868号1份。④安化县公安局《案件移送起诉告知书》1份。⑤安化县公安局《讯问笔录(第1次)》(陶某章)1份。⑥安化县公安局《讯问笔录(第2次)》(陶某章)1份。⑦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声明书》1份。⑧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声明书关于《安化黑茶品质与健康密码》发行和印刷出版情况说明1份。⑨《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产品印制通知单》10张。⑩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版合同》1份(附件1:刘仲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附件2:授权书)。⑪安化县公安局《讯问笔录(第1次)》(陶某)1份。⑫安化县公安局《讯问笔录(第2次)》(陶某)1份。⑬安化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安公(经)鉴聘字[2024]0174号1份。⑭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安化黑茶品质化与健康密码》样书鉴定报告1份。⑮《安化黑茶品质化与健康密码》样书鉴定意见1份。⑯安化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安公(经)鉴聘字[2025]0033号1份。⑰安化县公安局《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意见笔录》1份。⑱安化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安公(经)鉴通字[2025]0091号1份。⑲《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湘新出鉴[2025]015号1份。⑳安化县公安局《电子数据提取笔录》1份。㉑陶某章与陶某微信个人信息截图2张。㉒陶某章与陶某信聊天记录截图8张。㉓安化县公安局《询问笔录(第2次)》(方某)1份。㉔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陶某章《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

证据四:①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证明当事人已对本案证据材料确认无误,予以认可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本机关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同时,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陶某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结合《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新闻出版、版权)第227项中从轻处罚:没有违法经营额的,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3万元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陶某章违法经营额为16800元,符合《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新闻出版、版权)第227项中从轻处罚:没有违法经营额的,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3万元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因陶某章在2024年4月已将《安化黑茶品质化学与健康密码》电子版本删除销毁,故本案无需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2025年10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湘益安)文综罚告字〔2025〕F-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已在《送达回证》签字。截止2025年10月17日,由于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我局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我局决定:责令你停止侵权行为,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元整(¥:4000.00元);

3、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收款银行:安化县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户名:安化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838010400033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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