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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75/2025-2110623 责任部门: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11-1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湖南美乐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益安)文综罚字〔2025〕F-1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14     信息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文综罚字〔2025〕F-16号

当事人:湖南美乐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TB8XXXX                                   

法定代表人:肖**

经营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XXXXX2楼  

2025年10月30日21时01分至2025年10月30日21时19分,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蒋文、詹卫峰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辰溪商贸城5号栋2楼湖南美乐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实时,执法人员依法表明来意,在法定代表人**的陪同下对该场所所有包厢进行检查,未发现有热线反馈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调取场所内监控,监控显示发现,2025年10月30日20时56分有一名未成年人从818号包厢出来(包厢经现场核实),于2025年10月30日20时58分乘场所二楼电梯离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处理:1、对该接纳的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监控进行拍照取证;2、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3、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818号包厢进行拍照取证;4、依法调取818号包厢结账单368元;5、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6、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7、因该场所法定代表人肖**有事暂不能离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店长何*配合到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进行调查询问。全程由该场所法定代表人肖**陪同检查并全程执法仪录像。

2025年10月30日22时56分至2025年10月30日23时10分,执法人员蒋文、詹卫峰,依法制作相关文书后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辰溪商贸城5号栋2楼湖南美乐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依法要

求该场所法定代表人肖**对相关文书确认后配合签字时,该场所一名成年男性

阻扰执法人员检查,后经该场所法定代表人肖**表述其为湖南美乐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股东,姓名:肖*,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让其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肖*(股东)还是不予配合,并指责该场所法定代表人肖**,要求其不要在执法文书上签字,执法人员及该场所现场工作人员一再解释并让其查看了相关文书,该场所法定代表人肖**表述是其陪同检查,文书内容真实,但肖*(股东)还是一再阻扰不配合,执法人员随后报警,经民警现场调解后,该场所法定代表人肖**才在相关文书上确认签字。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了肖*(股东)未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日常检查的现场监控视频,并依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法定代表人肖**于2025年10月31日15时到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

2025年10月31日,本机关对本案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10月31日,湖南美乐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发表当事人无异议的意见。

2025年11月03日,本案调查终结。

2025年11月04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本案进行会商、会审。

2025年11月0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2025年11月14日,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安化县热线事件编号:100020251029XXXX8;证据证实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何*《调查询问笔录》1份、肖**《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相片11张、现场执法仪视频录像1盘、现场监控视频1盘、证据发表意见表1份;证据证实湖南美乐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肖**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1份;证据证实湖南美乐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湖南美乐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818包厢(中房)结账单1张;证据证实湖南美乐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818包厢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所得。

当事人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并无异议。

处罚理由:

1、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处罚理由:湖南美乐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应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参照2023年05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湖南省文化市场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版)第17项:娱乐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2、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

处罚理由:湖南美乐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2023年05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湖南省文化市场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版)第28项:首次不配合文化主管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湖南美乐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从现场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一直是在一名成年人的陪同下,危害后果轻微,以柔性执法,落实优化营商坏境要求,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惩戒与引导,建议给予捌仟元整(8000元)的行政处罚、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建议给予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经我机关会商、会审集体讨论决定对湖南美乐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捌元整(368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或者通过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38014XXXXXX)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11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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