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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75/2025-2117785 责任部门: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11-2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安化县益红网吧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文综罚字〔2025〕F-1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25     信息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文综罚字〔2025F-17

当事人:安化县益红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LDM****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经调查:

2025年11月10日09时18分至09时36分,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蒋文,詹卫峰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的安化县益红网吧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内14号机前有1名男子疑似未成年人,通过查看该男子的电子身份证,该男子姓名:胡**,身份证号码:430923********0278,系未成年人,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安化县益红网吧改正违法行为;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拍照取证;4、对该场所负责人与未成年上网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5、要求安化县益红网吧在接到《调查询问通知书》后到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接受进一步调查。此次检查全程由该场所负责人莫**陪同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51110日,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安化县益红网吧立案调查。                           

20251111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和安化县益红网吧分别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51112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和安化县益红网吧法定代表人莫**进行调查询问。

2025年11月12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安化县益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调查终结

2025年11月13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安化县益红网吧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进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商、会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文书编号为湘益安)文综检(勘)字〔202511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编号为湘益安)文综字〔20253责令改正通知书3、现场检查取证相片;4、胡**调查询问笔录》5、莫**调查询问笔录》;6、证据发表意见表;证明安化县益红网吧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1、安化县益红网吧《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2、法定代表人莫**身份证照片打印件;3、安化县益红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证明安化县益红网吧的主体资格。

处罚理由:

安化县益红网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安化县益红网吧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参照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裁量基准》第11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次接纳未成年人的,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罚款。

经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调查,安化县益红网吧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无违法所得,违法事实证据清楚、处罚理由和处罚依据合理。

2025年11月14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安化县益红网吧下达了文书编号为湘益安)文综罚告字〔2025F-1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承认违法的事实,对处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现对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安化建设路支行或者通过湖南省非税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支付系统进行支付,收款人: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3801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1124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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