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导航图标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平台 > 县文旅广体局
索 引 号: 006494275/2025-2132816 责任部门: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12-0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对安化县新起点网吧安化县萸江分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益安)文综罚字〔2025〕F-1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03     信息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文综罚字〔2025F-19

当事人:安化县新起点网吧安化县萸江分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C0QB****

负责人**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

你(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一案,经调查:

2025年11月18日09时08分至2025年11月18日09时35分,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蒋文(18080321002),詹卫峰(1808032104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的安化县新起点网吧安化县萸江分店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台账》只记录到2025年01月28日,2025年01月28日后,未进行场内巡查。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拍照取证;3、对当事人进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4、要求安化县新起点网吧安化县萸江分店在收到《调查询问通知书》后到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51118日,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安化县新起点网吧安化县萸江分店立案调查。                           

20251118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安化县新起点网吧安化县萸江分店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51119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安化县新起点网吧安化县萸江分店受托人贺**进行调查询问。

2025年11月19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安化县新起点网吧安化县萸江分店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一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文书编号为湘益安)文综检(勘)字〔2025119《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检查相片;3、贺**调查询问笔录》;4、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5、证据发表意见表;证明安化县新起点网吧安化县萸江分店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1、安化县新起点网吧安化县萸江分店《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2、负责人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3、安化县新起点网吧安化县萸江分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证明安化县新起点网吧安化县萸江分店的主体资格。

处罚理由:

安化县新起点网吧安化县萸江分店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处罚依据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参照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裁量基准》第14项的规定首次被查处的,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罚款。

经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调查,安化县新起点网吧安化县萸江分店首次被查处,违法事实证据清楚、处罚理由和处罚依据合理。

2025年11月19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安化县新起点网吧安化县萸江分店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一案进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商、会审)。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会商、会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0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安化县新起点网吧安化县萸江分店下达了文书编号为湘益安)文综罚告字〔2025F-1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承认违法的事实,对处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现对你(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一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安化建设路支行或者通过湖南省非税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支付系统进行支付,收款人: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38010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1128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