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安化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安化县城镇(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07 10:12 信息来源: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加强城镇(含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建立健全“厂网一体、按效付费”机制,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安化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安化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按照依法行政要求,现将《安化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安化县城镇(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

联系单位: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李子良

联系电话:0737-7222001

电子邮箱:2818573981@qq.com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7日


安化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和建设,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湖南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化县所有已建成(含在建并计划投入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遵循“污染者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专款专用”的原则。所征收资金应优先保障乡镇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系统运行维护,并依据按效付费考核结果进行支付。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征收范围与对象

在适用乡镇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或外环境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缴纳义务人包括:使用公共供水或自备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

第五条 征收标准

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湘发改价费〔2020〕29号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并根据运行成本、绩效考核情况及政策要求实施动态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85元;

(二)非居民用水(含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等):每立方米1.20元。

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后,及时按新政策调整。收费标准调整应充分考虑“厂网一体”运行维护全成本。

第六条 计征方式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供水企业抄表数据为准计征污水处理费。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计征;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用水量。

(三)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建筑施工排水等特殊情形,其污水处理费计征方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县住建局可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征管实施细则。

(四)对无自动取水设备或难以伴水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可按人均每月不超过4吨用水量计算收取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 征收主体与代征单位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全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污水处理费采取“伴水征收”方式,委托各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县住建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第八条 减免政策

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五保户),凭有效证明,每户每月免收4吨用水量的污水处理费。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资金性质与管理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县国库,纳入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条 使用范围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

(一)乡镇污水处理厂、站、管网、泵站等设施系统的一体化运行和维护;

(二)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

(三)污泥的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

(四)按效付费机制下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

(五)代征手续费支出;

(六)经县政府批准用于乡镇污水收集处理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与结算

污水处理费的拨付实行“按效付费、考核结算”:

(一)县住建局负责细化考核细则,对乡镇污水处理厂网系统的统一运营单位进行定期绩效考核。

(二)县住建局根据考核结果,核定并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资金拨付进度与考核结果紧密挂钩。

(三)供水企业的代征手续费,由县财政按不超过实际入库代征额的2%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安排。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核定并考核污水处理服务费;统一监督管理全县乡镇污水处理厂网系统;指导代征单位开展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污水处理费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绩效监督和监督检查;安排代征手续费。

第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和调整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县水利局:负责督促指导所属乡镇供水企业按规定做好污水处理费伴水征收工作;加强对自备水源的取水计量监督管理,协助征收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作为代征单位,负责在收取水费时按规定标准同步、足额代征污水处理费,并按时足额缴入指定国库账户,定期向县住建局、财政局报送代征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协助代征单位和县住建局做好用户排查、信息沟通、费用催缴等辅助性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征收单位及代征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标准、程序、减免政策、使用方向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县财政、住建等部门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上缴、使用情况及“按效付费”考核结果的应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数额3‰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安化县城镇(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城镇(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推进厂网一体化,建立健全按效付费机制,提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整体效能,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湖南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质效提升行动的通知》(湘建城〔2024〕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乡)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包括对生活污水及经预处理达标的生产经营废水进行收集的管网系统(含泵站、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和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镇(乡)建成区域内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统一运行、维护、监管及服务费用支付。

第四条 城镇(乡)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监管,遵循“厂网一体、专业运营、统一监管、按效付费”的原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城镇(乡)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当全面实行厂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

第五条 本县推行以污染物削减绩效为导向的按效付费机制,建立全县城镇(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及按效付费机制。

第二章 责任体系与管理模式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全县城镇(乡)建成区域内生活污水处理厂、网(含泵站等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厂网一体化监管制度与按效付费绩效考核体系,并组织实施。

(三)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依法选择统一的运营单位,并签订包含厂网一体化运维要求和按效付费条款的特许经营协议或委托运营合同。

(四)负责对运营单位的日常监管,监测、核查进出水水质水量、管网运行状况、污泥处置及主要运行参数。

(五)依据按效付费考核结果,核算并提请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六)全面负责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受理与审批,并监督建设项目落实雨污分流要求。

第七条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负责对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污水处理费纳入预算管理,及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九条 县发改局负责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动态调整工作。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污水处理厂网设施及配套项目的用地保障。

第十一条 县水利局负责监督供水企业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并及时全额缴纳至财政非税专户。

第十二条 县公安局负责对破坏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第十三条 国网安化供电公司负责全力做好污水处理厂网设施的用电保障,完善用电应急管理,不得随意停电。计划性停电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运营单位及县住建局;故障抢修等紧急停电,应在停电后立即通知,并全力抢修尽快恢复供电。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为:

(一)负责配合县住建局及运营单位开展辖区内污水管网的巡查、维护、抢修等工作,提供必要协调。

(二)负责辖区内新建项目雨污分流管网建设的监督,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协助开展污水处理费伴水征收的宣传工作。

(四)配合县住建局对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网设施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职责:

(一)作为全县城镇(乡)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厂、网、泵站一体化)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对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及出水水质达标承担全面责任。

(二)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或委托运营合同、国家技术规程及本办法要求,统一负责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巡查检修、应急抢修和更新改造。

(三)接受并配合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等部门的监管与按效付费考核。

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县住建局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金、技术、人员和经验的专业化运营单位,签订厂网一体化运维合同,明确双方权责、服务标准、考核细则和付费机制。鼓励采用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

第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生产、管理与工程技术和服务人员;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运营单位应当完善人员技术培训体系,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针对进水水质或水量突变、停电、重要设备故障、洪涝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制定污水处理系统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药物,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污染物最新排放标准,确保进厂污水全部经过处理并达标排放,不得擅自减产、停产、偷排。如发生以下情况,应及时向县住建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报告:

(一)进水水质异常,可能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二)水量大幅度超出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三)因供电部门线路故障、错峰用电、紧急限电等造成长时间停电或停产,或主要设备、控制系统遭到雷击等特殊原因造成停产,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四)需暂停运行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

(五)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

当运营单位发生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到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受到威胁时,县住建局有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城镇(乡)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实施临时接管,视情况解除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

第二十条 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城镇(乡)生活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及管网关键节点应安装水质、水量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并由运营单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检定校核监测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应与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的监控设备联网。运营单位不得闲置和擅自拆除自动监测和监控装置。发生故障的自动监测和监控装置,应当及时修复,并及时向县住建局报告。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实时运行数据(进出水COD、氨氮、总氮、总磷、pH和水量)、日处理能力达500立方米及以上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实时运行数据(进水COD、氨氮和水量,出水COD、氨氮、总氮、总磷、pH和水量)、日处理能力不足500立方米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实时运行数据(水量),应全部接入城镇(乡)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城镇(乡)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生活垃圾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收转运体系合并收集转运。

第二十一条 县住建局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城镇(乡)污水管网收集水质、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污泥泥质等指标进行随机抽样检测。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日常检测,并做好台账记录工作,同时委托第三方单位对进出水水质定期开展自行监测,检测项目、取样方法和频率应当按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和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生产运行台账,并按月、季、年定期向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及时准确报送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设备运行、运营成本、安全生产等方面信息。每年1月20日前,运营单位应当向县住建局提交上一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上年度组织机构、职工总数、处理水量、进出水水质、运营成本、污泥处置、安全生产、污水处理费使用、固定资产投资等生产经营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保持污水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达标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实施设备设施大修、检修等,应当通过调节工艺运行状态保证污水处理的规模和出水水质。对非突发性停运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前,向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报告,报告中应当明确停运时限、停运原因、污染防控对策措施等内容。运营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行,并向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报告。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付费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并实施“按效付费”机制。

(一)绩效考核核心指标:应以污染物削减绩效为导向,主要考核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如COD浓度)、污染物削减总量、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辅助指标可包括管网运行效能(如污水收集浓度、管网完好率、泵站运行正常率)、污水处理厂运行效能(如出水水质达标率、设备完好率、能耗物耗)、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等。

(二)考核与付费挂钩: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应与绩效考核结果直接挂钩。县住建局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运营单位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得分,确定实际支付费用。考核应鼓励运营单位主动实施“撇清水、挤外水、收污水”等工程,提升进水浓度和收集效能。

(三)支付流程:运营单位定期申报服务费。县住建局根据考核结果核算应付费用并支付

第二十五条 强化智慧化与数字化管理。

县住建局应推动建设或完善智慧排水与污水处理信息系统,逐步在小区接驳井、重点溢流口、重点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进水口等关键节点加装智能感知设备,对污水收集、输送、处理全过程的水质、水量进行实时监测,实现“一屏统揽”、智能分析和预警调度,提升管理效能。

第五章 监督责任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即排放污水,或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三)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畜禽粪便、渣土、泥浆、混凝土、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四)在城镇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以及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

(五)在城镇排水管、沟渠覆土面上取土、植树、埋杆、打桩及种植高大乔木等;

(六)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城镇排水管网设施;

(七)其他损害城镇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处罚外,将根据按效付费考核办法扣减服务费;情节严重的,县住建局可依据合同采取临时接管、终止合同等措施,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未实现厂网一体化有效运维,导致管网堵塞、渗漏、溢流严重,或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持续异常偏低;

(二)运行维护不善,考核不达标;

(三)虚报、瞒报运行数据,逃避监管;

(四)擅自停运或部分停运设施;

(五)造成重大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

(六)其他严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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