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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规范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就行政执法事项下放与承接有关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3.《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8.《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9.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
10.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11.《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2.《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二、赋权方式
赋权方式为委托下放。
三、赋权内容
委托单位赋权受托单位在其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对五层以下(含五层)且建筑面积1500㎡以下(含1500㎡)的居民自建房和燃气经营监管有关事项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和管理权:
1.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4.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日常巡查、打非治违;
5.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
6.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7.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8.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的处罚;
9.对骗取、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10.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处罚;
11.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12.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13.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14.燃气经营者未按燃气经营许可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15.对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的处罚
16.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等的处罚
17.对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等的处罚
18.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燃气或销售非法瓶装燃气的处罚
19.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四、管理要求
1.委托单位有权监督受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受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并按照法定程序严格规范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2.受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需要受托单位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受托单位应当确定由一个机构受理行政执法事项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相关机构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3.受托单位应当加强相关行政执法承办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委托单位提供相关业务指导。
4.委托单位按相关规定要求受托单位对委托下放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备案登记。
5.因受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导致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等具体法律事务的,由受托单位负责举证与答复,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共同应诉。
6.受托单位应当负责做好行政区域范围内本协议委托事项的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
7.委托单位应当将受委托单位和委托内容予以公告。
五、权力运作流程
委托单位有权制定相关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条件、权力运行流程,指导与监督受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受托单位应遵照实施。
六、委托期限
本协议书有效期限2024年9月15日至2026年9月15日。
七、法律责任
1.委托单位对受托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但受托单位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履职并承担责任。受托单位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或者违反有关程序、超标准、超范围实施行政执法导致行政赔偿的,相关赔偿由受托单位自行负责。
2.委托单位有权对受托单位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3.受托单位滥用行政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提请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存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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