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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187/2025-2081264 责任部门: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7-0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07     信息来源: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数: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

检查

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城市燃气、供热经营企业、燃气网点以及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城〔2024〕98号《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于2003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改


燃气企业数量不高于总数的5%

燃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燃气质量安全状况检查,燃气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燃气管道、设备、设施的检查,资质证书是否有效;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4月-12月底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4次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牵头部门:住建局
配合部门:消防、城管、市监、应急

重点监管

2

对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情况以及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供水企业


1.供水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2.供水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供水设施维护监督检查;

4-12月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1次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3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1.设施建设监督检查。包括项目建设审批、环保审查验收等。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包括运营管理制度建设、运行台账、应急预案制定执行、污水污泥处理达标情况等。
3.设施维护监督检查。包括建立维护制度、开展维护巡查、发现问题整改、设施维护维修情况等。

4-12月

现场

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1次

环卫股、城乡建设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4

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

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特许经营许可情况、运营管理制度建设、应急预案制定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运行台账、垃圾处理达标情况等。

4月-12月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1次

环卫股、城乡建设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5

对建筑业企业是否符合资质许可条件和从事建筑活动的检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0〕233号)

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
数量按照省住建厅“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核查及市场行为抽查要求执行

1.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的检查;
2.对建筑业企业从事的建筑活动的检查。

4-12月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1次

建筑管理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6

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行政检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令第147号,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企业。
数量按照省住建厅“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核查及市场行为抽查要求执行

1.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的检查;
2.对工程监理企业从事的工程监理活动的检查;

4-12月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1次

建筑管理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7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5%比例抽查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屋预售许可证;
2、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3、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
4、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5、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
6、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
7、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4-12月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1次

房地产管理股、房地产市场开发事务中心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8

对房地产中介行为的检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中介企业(5%比例抽查)

1.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2、接受委托的经纪服务,是否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3、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否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4、有无经纪人证、人证是否相符;
5、门店经纪服务合同有无台账。

4-12月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1次

房地产管理股、房地产市场开发事务中心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9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房地产估价机构(5%比例抽查)

1.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估价师资格证书;
2、是否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估价师继续教育情况,信用档案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有无不良行为;
4、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5、是否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6、是否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7、是否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8、是否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9、房地产估价师是否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是否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10、分支机构是否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11、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4-12月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1次

房地产管理股、房地产市场开发事务中心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0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活动的检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3修正)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勘察设计企业      (总数的5%)

对在建项目勘察和设计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4-12月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1次

勘察设计股、质量安全管理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1

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企业      (总数的5%)

1.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监督检查;
2.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12月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1次

勘察设计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2

对勘察设计企业的行政检查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2007年6月26日颁布)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企业      (总数的5%)

1.对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的检查;
2.对勘察设计企业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的检查;
3.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

4-12月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1次

勘察设计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3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检查

规章:《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6号,2017年10月7日颁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总数的5%)

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从事业务活动的检查。

4-12月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1次

勘察设计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4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

2022年5月《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心城区物业服务企业总量的5%

1.物业管理招投标及物业合同、
2承接查验及备案,
3.物业管理区域及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4.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5.利用共有部分经营及公共收益管理的信息公开情况、
6.安全台账管理等内容

4-12月

现场执法与非执法结合

1次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5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政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4号,2016年第32号,2020年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改)第四条第二款

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检查数量为20%,

1.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的检查;                    2、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               

4-12月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1次

建筑 管理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6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及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

建筑领域房屋市政工程责任主体单位;
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工程实体质量、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检查

4-12月

现场检查

每月1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

日常巡查

17

对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代理机构,检查数量为5%。

1.对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2.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的检查。

4-12月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1次

招投标管理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8

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总数的5%)

对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督检查;

4-12月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每月1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

日常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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