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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46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数据质量,确保我县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实现医疗救助对象以及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各乡镇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任务见附件。
二、参保缴费政策
(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在我县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县居住且办理了永久居留证的未就业外国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明确参保缴费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应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参保缴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动员参保缴费。大中专院校(含本科高校、高职、专科学校和中职学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和引导学生缴费工作。居民不得在多地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三)统一个人缴费标准、时间和待遇享受期。2026年度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400元/人,集中参保缴费期至2026年1月31日止,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2026年出生且在我省参保的新生儿,父母有一方参加我省基本医保的,免缴2026年度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享受当年待遇。原则上,居民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按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参保的,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加财政补助标准之和缴费,并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设置待遇等待期。2027年度全省将试行分档缴费政策,将参保缴费情况纳入医保信用评价范围,对2026年度没有参保缴费的将提高2027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参保,仍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的特殊情形如下:
1.202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90天内参保缴费的,可选择只缴纳2026年度居民医保费,2025年不享受待遇,2026年不设待遇等待期,自202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
2.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待遇。
3.2025年未断保,且2026年职工医保无缴费空档期或缴费月份不少于3个月的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并缴纳2026年度居民医保费,可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待遇。
4.2026年的退役军人、征兵工作退回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参加2026年度居民医保,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四)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困难群众在户籍地参保的,资助参保政策“免申即享”;因特殊情况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且未享受当地参保资助政策的,可回户籍地申请享受参保资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含县城南区事务中心,下同)、村(社区)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居民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相关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众,已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不退回、未参保缴费的按400元/人补缴(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待遇),不享受当年参保资助政策,次年起按其实际困难类别落实相应资助政策。
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已认定困难人员身份且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因劳动关系不稳定等客观原因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在断保90天内参加2026年度居民医保的,按400元/人缴费,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待遇。断保超过90天的,按400元/人补缴,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自补缴之日次月起享受待遇。
(五)落实居民参保激励约束机制。2025年居民医保基金零报销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加2026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提高2026年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限额5000元。除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按规定设置待遇等待期:
1.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或2025年未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按90天计算,下同)。
2.2025年职工医保缴费月份不少于3个月,2025年10月1日后断保且在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可选择只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2026年度居民医保费,2025年不享受待遇,2026年不设待遇等待期,自202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
3.2025年参保,2026年由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未在断保后90天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和断保后90天内完成参保缴费但2026年职工缴费月数少于3个月且存在缴费空档期的,按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居民医保费,自缴费之日起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
(六)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深化基层门诊统筹综合改革,提升大病保险保障效能,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推动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及常态化帮扶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在参加居民医保的基础上,积极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升综合医疗保障水平。
三、注意事项
(一)经费安排。根据全县截至2026年1月31日缴费人数,县财政按参保人数6元/人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其中县直单位工作经费1.5元/人,乡镇工作经费4.5元/人。
(二)缴费时提示未查询到参保信息。各代收人员在使用智能POS机、湘税社保APP代收过程中,发现无法查询到人员参保信息或缴费信息的,按以下流程办理:第一步,代收人员要准确登记好缴费人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户籍地等);第二步,代收人员前往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或将准确的人员参保信息通过微信群上报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进行数据修正;第三步,医保部门修正后将正确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第四步,医保部门测试可正常缴费后反馈信息给代收人员;第五步,由代收人员使用智能POS 机或“湘税社保”APP 、“湘税社保”微信小程序完成缴费。
(三)新生儿等人员非集中参保缴费期缴费。由缴费人自行前往县医保局派驻县政务服务大厅的办事窗口,或乡(镇)政务服务大厅,或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参保登记后,可通过银行柜台、智能POS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湘税社保”APP、“湘税社保”微信小程序直接缴费。
(四)注意选择参保地。代收人员在进行线上缴费时,缴费地点必须选择安化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及时召开参保缴费动员会议,建立考核机制,确保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强化配合衔接。县税务、医保、教育、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长效机制,强化工作衔接。县医保局要密切配合县税务局规范参保登记数据(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等基础信息完整准确,困难群体身份标识精准),确保基础数据准确无误。县教育局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县医保局、县税务局进行参保信息比对。县财政局负责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居民参保财政补助资金和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负责核定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对象名单,协助做好新增困难群众的参保缴费工作,并在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的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县医保局,医保部门按照动态调整信息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身份标识维护,税务部门根据当前标识信息征收个人应缴费款。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参保缴费程序,优化缴费服务,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湘税社保”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进一步方便城乡居民缴费续保。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城乡医保全民参保宣传活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群众依法参保、积极参保意识不断增强。
(四)保障资金安全。统一规范缴费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手机APP、网上银行缴费的,以电子订单支付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智能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柜面缴费的,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各乡镇代收人员收到参保对象的参保资金后,需第一时间通过手机APP、银行智能POS 机、银行自助终端等上解资金,因漏报等原因造成参保对象无法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其后果将由代收人员承担。
(五)规范工作流程。各村(社区)完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后,由各乡镇按医保部门公布的参保缴费数据筛选出本乡镇缴费人员名单并分村(社区)加盖公章后张榜公示。
本通知有效期从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安化县税务局 安化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9日
附件
各乡镇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计划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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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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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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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计划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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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征缴基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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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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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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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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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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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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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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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口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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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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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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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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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庄乡
|
26625
|
10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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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南金乡
|
9887
|
39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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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南镇
|
47113
|
188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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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龙塘镇
|
22199
|
88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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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奎溪镇
|
17113
|
68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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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渠江镇
|
9527
|
38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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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马路镇
|
32966
|
131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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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清塘铺镇
|
43941
|
1757.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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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柘溪镇
|
12791
|
51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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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东坪镇
|
78334
|
313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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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长塘镇
|
35278
|
1411.12
|
|
|
14
|
小淹镇
|
29677
|
1187.08
|
|
|
15
|
大福镇
|
66685
|
266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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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仙溪镇
|
39206
|
156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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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烟溪镇
|
17427
|
697.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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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梅城镇
|
58472
|
233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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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冷市镇
|
27614
|
110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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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高明乡
|
14121
|
56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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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滔溪镇
|
21250
|
8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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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羊角塘镇
|
46334
|
1853.36
|
|
|
23
|
乐安镇
|
35851
|
143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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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古楼乡
|
12659
|
50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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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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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850
|
29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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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2026年度计划数的下发依据为:2025年度计划数*80%+2025年度完成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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