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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515/2023-1863130 责任部门:安化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3-0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9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数:

安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件,非住宅550/件。(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五、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

1、除清单上特别注明外,提交的资料应为原件。不能留存原件的,申请人应出示原件,并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能出示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关于身份证明,以及有代理情形或登记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仔细阅读《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关于身份证明、代理等的规定。

3、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七、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737-7223152

监督电话:0737-722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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