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导航图标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平台 > 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 006494515/2023-1863319 责任部门:安化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3-0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抵押权转移登记(土地经营权)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9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数:

安化县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抵押转移登记土地经营权

 

一、适用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申请主体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四、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五、办理流程及时限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本事项承诺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

六、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737-7223152

监督电话:0737-7221135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