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自然资源局"四减"清单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6 11:16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量:
| 安化县自然资源局“四减”清单 | |||||||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四减”内容 | 清理前 | 清理后 | 法律依据 | ||
| 72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45)天 | 承诺办结时限(2)天 | 法定办结时限 45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转受让双方申请报告;2.申请人身份证明;3.代理人身份证明;4.代理人授权委托书;5.土地及附着物登记资料、限制性权利证明资料;6.总平面图、规划条件;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8.契税和出让金缴纳凭证。9.投资监管协议;10.土地估价报告;11.园区工业用地需园区管理委员会书面意见;12.分割转让方案;1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14.地籍调查表和测绘成果资料。 | 具体材料(1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转受让双方申请报告;2.申请人身份证明;3.代理人身份证明;4.代理人授权委托书;5.土地及附着物登记资料、限制性权利证明资料;6.总平面图、规划条件;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8.契税和出让金缴纳凭证。9.投资监管协议;10.土地估价报告;11.园区工业用地需园区管理委员会书面意见;12.分割转让方案;1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14.地籍调查表和测绘成果资料。 | 具体材料(1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 1.受理;2.审核;3.办结. | 具体办理环节: 1.受理;2.审核;3.办结.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30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2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1天 | 法定办结时限 2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1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0〕第55号)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申请书;2.土地来源资料;3.申请人身份证明;4.代理人身份证明;5.代理人授权委托书;6.土地权属单位意见、转让合同;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调查红线、规划要点或条件书;8.地籍调查表及测绘成果;9.主管部门意见及职代会意见;10.政府会议纪要;11.剩余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测绘成果。 | 具体材料(11)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申请书;2.土地来源资料;3.申请人身份证明;4.代理人身份证明;5.代理人授权委托书;6.土地权属单位意见、转让合同;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调查红线、规划要点或条件书;8.地籍调查表及测绘成果;9.主管部门意见及职代会意见;10.政府会议纪要;11.剩余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测绘成果。 | 具体材料( 11)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办结.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办结.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32 | 临时用地审批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2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4天 | 法定办结时限2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1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临时用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代理人授权委托书;4.临时使用土地合同;5.主体项目建设依据文件;6.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及审查意见;7.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8.土地复垦保证金及三方监管协议;9.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 具体材料(9)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临时用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代理人授权委托书;4.临时使用土地合同;5.主体项目建设依据文件;6.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及审查意见;7.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8.土地复垦保证金及三方监管协议;9.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 具体材料( 9)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办结.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办结.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34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20天 | 承诺办结时限 6天 | 法定办结时限20天 | 承诺办结时限1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申请报告;2.见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资料清单。 | 具体材料(2)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申请报告;2.见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资料清单。 | 具体材料( 2 )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办结.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办结.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36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20天 | 承诺办结时限1天 | 法定办结时限 20天 | 承诺办结时限 1 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见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资料清单。2.见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资料清单。 | 具体材料(2)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见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资料清单。2.见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资料清单。 | 具体材料( 2 )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办结.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办结.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38 | 建设用地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审核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20天 | 承诺办结时限 6天 | 法定办结时限 2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1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建设用地改变土地利用条件;2.规划审批资料;3.政府会议纪要;4.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原件或上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意见;5.土地权属证明资料(含土地出让合同);6.政府批准改制文件或法院破产判决书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签名;7.园区管委会门审批意见;8.土地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9.申请人身份证明;10.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1.代理人身份证明。 | 具体材料(11)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建设用地改变土地利用条件;2.规划审批资料;3.政府会议纪要;4.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原件或上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意见;5.土地权属证明资料(含土地出让合同);6.政府批准改制文件或法院破产判决书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签名;7.土地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8.申请人身份证明;9.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0.代理人身份证明。 | 具体材料( 10 )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办结.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办结.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40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20天 | 承诺办结时限 9天 | 法定办结时限 2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1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74号)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申请表;2.申请报告;3.项目建设依据文件;4.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5.TXT界址点坐标文件;6.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7.土地利用规划图;8.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项规划图上的用地范围图;9.平面图;10.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论证报告;11.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标准地形图。 | 具体材料(11)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申请表;2.申请报告;3.项目建设依据文件;4.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5.TXT界址点坐标文件;6.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7.土地利用规划图;8.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项规划图上的用地范围图;9.平面布置图;10.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论证报告;11.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标准地形图。 | 具体材料(11)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办结.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办结.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4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出让用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20天 | 承诺办结时限 1天 | 法定办结时限20天 | 承诺办结时限1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出让用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4.土地出让合同以及出让红线图;5.代理人授权委托书;6.代理人身份证明;7.国土宗地测量图及电子文件(大地2000坐标系);8.规划条件通知书及批准的规划用地蓝线图。 | 具体材料(8)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出让用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4.土地出让合同以及出让红线图;5.代理人授权委托书;6.代理人身份证明;7.国土宗地测量图及电子文件(大地2000坐标系);8.规划条件通知书及批准的规划用地蓝线图。 | 具体材料( 8)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办结. | 具体办理环节: 1.受理;2.审核;3.办结.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4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划拨用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20天 | 承诺办结时限3天 | 法定办结时限20天 | 承诺办结时限3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划拨用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蓝线图;5.代理人授权委托书;6.代理人身份证明;7.国有土地证明文件。 | 具体材料(7)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划拨用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蓝线图;5.代理人授权委托书;6.代理人身份证明;7.国有土地证明文件。 | 具体材料(7)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办结. | 具体办理环节: 1.受理;2.审核;3.办结.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45 | 国有建设用地改使用权划拨批准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 6 天 | 法定办结时限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2号)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申请书;2.规划红线(或蓝线)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4.土地来源资料(征地批单;收回决定书等);5.勘测定界图与地籍调查表;6.政府会议纪要或者政府审签意见;7.净地证明材料;8.申请人身份证明;9.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0.代理人身份证明。 | 具体材料(10)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申请书;2.规划红线(或蓝线)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4.土地来源资料(征地批单;收回决定书等);5.勘测定界图与地籍调查表;6.政府会议纪要或者政府审签意见;7.净地证明材料;8.申请人身份证明;9.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0.代理人身份证明。 | 具体材料(10)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办结.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办结.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51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房建类)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21天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3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3号)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房建类)申请表;2.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3.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和工程设计方案;4.技术审查资料:经济技术指标、建筑面积复核报告及日照分析报告;5.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6.公示结论报告及附件;7.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8.代理人授权委托书;9.代理人身份证明;10.经审定的总平面图及工程设计方案;11.建筑物定点放线(含定位红线图)。 | 具体材料(11)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2.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3.经审定的总平面图;4.用地红线图、界址点成果表及TXT文件(大地2000坐标系));5.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及批准的规划用地蓝线图。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办结. | 具体办理环节: 1.受理;2.审核;3.办结.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52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市政类)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3天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3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3号)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市政类)申请表;2.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3.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和工程设计方案;4.技术审查资料:经济技术指标、建筑面积复核报告及日照分析报告;5.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6.公示结论报告及附件;7.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8.代理人授权委托书;9.代理人身份证明;10.经审定的总平面图及工程设计方案;11.建筑物定点放线(含定位红线图)。 | 具体材料(11)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2.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3.经审定的总平面图;4.用地红线图、界址点成果表及TXT文件(大地2000坐标系));5.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及批准的规划用地蓝线图。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办结. | 具体办理环节: 1.受理;2.审核;3.办结.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53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工业项目)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3天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3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3号)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工业项目)申请表;2.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3.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和工程设计方案;4.技术审查资料:经济技术指标、建筑面积复核报告及日照分析报告;5.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6.公示结论报告及附件;7.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8.代理人授权委托书;9.代理人身份证明;10.经审定的总平面图及工程设计方案;11.建筑物定点放线(含定位红线图)。 | 具体材料(11)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2.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3.经审定的总平面图;4.用地红线图、界址点成果表及TXT文件(大地2000坐标系));5.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及批准的规划用地蓝线图。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办结. | 具体办理环节: 1.受理;2.审核;3.办结.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54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临时建设)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3天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3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3号)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临时建设)申请表;2.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3.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和工程设计方案;4.技术审查资料:经济技术指标、建筑面积复核报告及日照分析报告;5.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6.公示结论报告及附件;7.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8.代理人授权委托书;9.代理人身份证明;10.经审定的总平面图及工程设计方案;11.建筑物定点放线(含定位红线图)。 | 具体材料(11)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2.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3.经审定的总平面图;4.用地红线图、界址点成果表及TXT文件(大地2000坐标系));5.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及批准的规划用地蓝线图。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办结.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办结.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59 | 换证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证书:d)不动产登记证明。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证书:d)不动产登记证明。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60 | 遗失补证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遗失补办材料: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 |
具体材料(3)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遗失补办材料: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 |
具体材料(3)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61 | 居住权首次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居住权权属来源材料: 1) 按照合同的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或者有居住权约定条款的其他协议,如生效的离婚协议); 2) 因遗嘱申请设立居住权的,提交生效的遗嘱及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 理转移登记的,无需提交立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3) 按照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 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居住权权属来源材料: 1) 按照合同的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或者有居住权约定条款的其他协议,如生效的离婚协议); 2) 因遗嘱申请设立居住权的,提交生效的遗嘱及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 理转移登记的,无需提交立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3) 按照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 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62 | 居住权变更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d) 居住权变更的材料: 1) 居住权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 居住权的住宅范围、居住权期限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变化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d) 居住权变更的材料: 1) 居住权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 居住权的住宅范围、居住权期限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变化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63 | 居住权注销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天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d) 居住权消灭的材料: 1) 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 期限届满的,提交期限届满的材料; 3) 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4) 不动产客体灭失,提交不动产客体灭失有关凭证材料; 5)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d) 居住权消灭的材料: 1) 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 期限届满的,提交期限届满的材料; 3) 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4) 不动产客体灭失,提交不动产客体灭失有关凭证材料; 5)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64 | 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1)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 件,送达人持有执行公务证的, 应当一并提交。委托其他有权机关送达的,应提交委托函; b)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者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c) 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 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d) 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 提交解除查封函。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 件,送达人持有执行公务证的, 应当一并提交。委托其他有权机关送达的,应提交委托函; b)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者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c) 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 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d) 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 提交解除查封函。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办结。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办结。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6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权属来源材料; d) 地籍调查成果 e) 房屋竣工的材料 f)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g)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7)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权属来源材料; d) 地籍调查成果 e) 房屋竣工的材料 f)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g)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7)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6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1)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村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村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67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申请人身份证明; c)不动产权属证书; d)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申请人身份证明; c)不动产权属证书; d)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70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71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d)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村料; e)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f)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以及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资料。 |
具体材料(6)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d)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村料; e)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f)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以及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资料。 |
具体材料(6)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72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转移的材料; e) 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转移的材料; e) 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73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74 |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d)地籍调查成果。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d)地籍调查成果。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75 |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76 |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
具体材料(6)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77 |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
| 77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d)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e)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d)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e)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8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 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 e))依法应该缴纳税款的,应该提交完税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 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 e))依法应该缴纳税款的,应该提交完税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8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e)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e)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8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84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及权属来源材料; d) 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e)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 |
具体材料(6)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及权属来源材料; d) 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e)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 |
具体材料(6)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85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村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村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86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村料。 |
具体材料(5)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村料。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87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1)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78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开发企业)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等; d)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及附图、规划总平面图、规划 验收核 实合格证等; e)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f) 地籍调查成果: 不动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g)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7)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等; d)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及附图、规划总平面图、规划 验收核 实合格证等; e)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f) 地籍调查成果: 不动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g)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7)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
| 79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除开发企业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2)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等; d)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及附图、规划总平面图、规划 验收核 实合格证等; e)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f) 地籍调查成果: 不动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g)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7)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等; d)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及附图、规划总平面图、规划 验收核 实合格证等; e)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f) 地籍调查成果: 不动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g)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7)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
| 79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自建)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等; d)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及附图、规划总平面图、规划 验收核 实合格证等; e)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f) 地籍调查成果: 不动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g)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7)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等; d)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及附图、规划总平面图、规划 验收核 实合格证等; e)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f) 地籍调查成果: 不动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g)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7)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
| 79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分户)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e)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e)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
| 79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手房买卖)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e)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e)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
| 79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政策性住房分户)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e)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e)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
| 79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或受遗赠)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e)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e)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
| 79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婚内析产)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e)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e)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
| 79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离婚析产)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e)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e)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
| 79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分割、合并)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e)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e)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
| 79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产权互换)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2)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e)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e)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
| 80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作价出资、入股)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e)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e)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
| 80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持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e)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e)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
| 80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关单位统一调拨)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e)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e)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
| 80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法人或非法人不动产转移)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e)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e)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
| 80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
| 80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1)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
| 807 | 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 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d)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 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d)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
| 808 |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b) 申请人身份证明;c) 不动产权属证书;d)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资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b) 申请人身份证明;c) 不动产权属证书;d)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资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
| 809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b) 申请人身份证明;c) 不动产权属证书;d)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资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b) 申请人身份证明;c) 不动产权属证书;d)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资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
| 810 | 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1)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土地承包经营消失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土地承包经营消失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到现场(1)次,网上申请的到现场(0)次 | |||||
| 811 | 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登记系统 | |||||
| 该业务已取消 | |||||||
| 812 | 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变更登记) | 不动产登记系统 | |||||
| 该业务已取消 | |||||||
| 813 | 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转移登记) | 不动产登记系统 | |||||
| 该业务已取消 | |||||||
| 814 | 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注销登记) | 不动产登记系统 | |||||
| 该业务已取消 | |||||||
| 816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 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草场等批准使用土地、水域、滩涂等的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d)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 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草场等批准使用土地、水域、滩涂等的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d)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17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证书; d) 权利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变更的材料; e) 土地界址、坐落、用途、面积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f) 土地权利性质、权利期限等发生变化的, 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包括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租赁合同、作价出资(入股)或者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等。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证书; d) 权利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变更的材料; e) 土地界址、坐落、用途、面积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f) 土地权利性质、权利期限等发生变化的, 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包括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租赁合同、作价出资(入股)或者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等。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18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 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证书; d)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e)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人民政府的收回决定或者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f) 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 g)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灭失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 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证书; d)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e)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人民政府的收回决定或者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f) 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 g)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灭失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19 |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 d)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森林、林木的批准文件。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 d)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森林、林木的批准文件。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19 |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2)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19 |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2)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19 |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理)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19 |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2)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资料; d) d)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资料; d) d)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19 |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2)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 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 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19 |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2)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 的材料: |
具体材料(5)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 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19 |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1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消灭 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消灭 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19 |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2)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 d) 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成果。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 d) 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成果。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19 |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2)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19 |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2)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19 |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1)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19 |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2)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权属来源资料; d)地籍调查成果。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权属来源资料; d)地籍调查成果。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19 |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2)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不动产权属证书; d)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不动产权属证书; d)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19 |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2)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不动产权属证书; d)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不动产权属证书; d)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19 |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1)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不动产权属证书; d)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不动产权属证书; d)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21 | 地役权首次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 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地役权合同。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 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d) 地役权合同。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22 | 地役权变更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 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登记证明; d) 地役权变更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 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登记证明; d) 地役权变更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23 | 地役权转移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 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登记证明; d) 地役权转移合同。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 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登记证明; d) 地役权转移合同。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24 | 地役权注销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1)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 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登记证明; d) 地役权消灭的材料。(无需提交)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 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登记证明; d) 地役权消灭的材料。(无需提交)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26 | 抵押权首次登记(个人)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27 | 抵押权注销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1)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登记证明;d)抵押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登记证明;d)抵押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28 | 抵押权变更登记(个人)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登记证明; d) 抵押权变更材料: e) 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
具体材料(5)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登记证明; d) 抵押权变更材料: e) 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29 | 抵押权变更登记(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登记证明; d) 抵押权变更材料: e) 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
具体材料(5)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登记证明; d) 抵押权变更材料: e) 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30 | 抵押权变更登记(在建工程)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登记证明; d) 抵押权变更材料: e) 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
具体材料(5)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登记证明; d) 抵押权变更材料: e) 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31 | 抵押权首次登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e) 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房产的材料。 |
具体材料(5)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e) 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房产的材料。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32 | 抵押权首次登记(在建工程)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e)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f) 房屋测绘成果报告。 |
具体材料(6)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e)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f) 房屋测绘成果报告。 |
具体材料(6)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33 | 抵押权转移登记(个人)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登记证明; d)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登记证明; d)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34 | 抵押权转移登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登记证明; d)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登记证明; d)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35 | 抵押权转移登记(在建工程)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登记证明; d)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登记证明; d)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37 | 依申请更正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 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d) 不动产权属证书;e) 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
具体材料(5)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 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d) 不动产权属证书;e) 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38 | 依职权更正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 a)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b) 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c) 门户网站上公告15个工作日的材料。 |
具体材料(3)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 a)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b) 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c) 门户网站上公告15个工作日的材料。 |
具体材料(3)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启动;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启动;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40 | 异议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即时办理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d)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d)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办结。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办结。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41 | 注销异议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d)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异议登记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人民法 院裁定不予受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或者异议事项不被支持的生效法律文书。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d)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异议登记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人民法 院裁定不予受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或者异议事项不被支持的生效法律文书。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办结。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办结。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43 | 预告设立登记(预售商品房)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商品房预售合同; d) 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仅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供); e) 附有条件和期限的材料(仅预售人与预购人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提供)。 |
具体材料(5)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商品房预售合同; d) 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仅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供); e) 附有条件和期限的材料(仅预售人与预购人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提供)。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44 | 预告设立登记(存量房)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不动产转让合同或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
具体材料(5)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权属证书; d) 不动产转让合同或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
具体材料(5)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45 | 预告变更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登记证明; d)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登记证明; d)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46 | 预告转移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2 )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登记证明; d) 预告转移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登记证明; d) 预告转移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47 | 预告注销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 )天 | 承诺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登记证明; d) 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b) 申请人身份证明; c) 不动产登记证明; d) 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审核;3.登簿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49 | 查封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5)天 | 法定办结时限( 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b) 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 c)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送达人持有执行公务证的, 应当一并提交。委托其他有权机关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函; d)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b) 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 c)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送达人持有执行公务证的, 应当一并提交。委托其他有权机关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函; d)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办结。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办结。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50 | 解除查封登记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即时办结)天 | 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天 | 法定办结时限(即时办结)天 | 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b)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送达人持有执行公务证的,应当一并提交。委托其他有权机关送达的,应提交委托函; c)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者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d)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 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 具体材料(4)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a) 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b)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送达人持有执行公务证的,应当一并提交。委托其他有权机关送达的,应提交委托函; c)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者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d)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 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 具体材料(4)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办结。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办结。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 852 | 属地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5)天 | 承诺办结时限(1)天 | 法定办结时限( 5 )天 | 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天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申请材料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不动产登记查询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利害关系人佐证材料。 |
具体材料(3)份 | 具体材料清单内容:1.不动产登记查询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利害关系人佐证材料。 |
具体材料(3)份 | |||
| 办理环节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办结。 | 具体办理环节:1.受理;2.办结。 | |||||
| 跑动次数 | 到现场(1)次 | 到现场(1)次 | |||||
责任编辑:县自然资源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