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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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化县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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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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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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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监管 |
安化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制定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核查工作。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核查应当组成核查组,核查人员与被核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取得采矿许可资格的矿产企业 |
1.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行政检查; 2.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抽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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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安化县自然资源局 |
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
国土用途管制股、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耕地保护监督股、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
临时用地单位、矿业权人 |
临时用地、矿业用地等复垦情况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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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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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化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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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安化县自然资源局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 卿 0737—7229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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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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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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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制定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核查工作。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核查应当组成核查组,核查人员与被核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
从全县持证矿山中抽5% |
1.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行政检查; 2.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抽查。 |
4-12月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否 |
双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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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矿山生态修 复的行政检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从全县的采矿权人中抽5% |
采矿权人履行 生态保护修复 义务的情况 |
4—12月 |
现场 检查 |
1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 |
否 |
双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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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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