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安化县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交基建〔2022〕14号
AHDR-2022-12009
安交基建〔2022〕14号
安化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安化县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农村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现将《安化县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化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2月14日
安化县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公正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全县农村公路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湘交基建规〔2020〕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湘交基建〔2018〕118号)、《益阳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益交发〔2022〕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安化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发展机构、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有关评价标准及方法,对在我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工程、大修工程和路网结构改造工程)从业的施工企业进行评价基础信息采集及信用评价、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的统称。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由县交通运输局审核汇总并上报至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评定及发布,作为益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适用依据。
第三条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 评价职责
第四条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修订全县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按规定组织开展全县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指导、监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对施工企业开展投标、履约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并负责对其他失信行为进行评价,按要求复核汇总公示后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三)在执行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巡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信用扣分后,组织对全县纳入评价对象的农村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发布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在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六条 县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按职责负责全县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对安化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工程、大修工程和路网结构改造工程)从业的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人员设备到位、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扣分进行汇总,并按职责对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复核意见后报县交通运输局。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负责本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项目有关信用评价的基础信息及标段信息的采集录入及动态更新。
(二)按主管部门确认的参评项目及标段,及时填报建设单位管理层面有关参评施工企业的投标、履约不良行为信息,及时确认省、市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的处罚管理记录。
(三)在项目招标中按规定应用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信用评价结果。
第八条 参评施工企业的主要职责为:
(一)配合县交通运输局或项目建设单位采集、录入、确认信用评价基础信息,并对基础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二)及时接收、查阅项目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推送的本企业具体评价扣分情况,有权依程序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三章 评价对象及范围
第九条 评价年度内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范围及对象一般如下:
(一)在我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工程、大修工程和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投标中存在不良行为的,或在招投标阶段被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有虚假投诉举报行为的施工企业。
(二)在我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工程、大修工程和路网结构改造工程)中从业且符合下列要求的施工企业:
1.参评项目及标段在全国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省平台中已发布主包或分包在建业绩的。
2.参评项目及标段在每年11月30日前签订施工合同,且所属项目在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施工许可的。
3.可参评年度次数,累计不能超出合同工期所涉及的年度数(自施工许可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的施工企业外,评价年度内,若在我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均纳入评价范围及对象:
(一)不按合同要求组织进场开工,或施工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施工中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不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竣(交)工验收的,或质量缺陷责任期内不积极履行缺陷处治整改责任的,或不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竣(交)工验收的。
(四)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或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性事件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的。
(七)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存在以上情形的施工企业,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正常评价程序上报,情节严重的,差评后直接上报。
第十一条 评价年度内在我县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严重不良行为施工企业,纳入省级评价予以惩戒。
第四章 评价内容及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三部分构成。评价标准具体见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评定标准为准。
第十三条 投标行为以农村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施工企业单次其他信用行为为评价单元。
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局属机构、项目建设单位按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评价规则、评定标准及省补充评定标准进行扣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企业信用评分为100分制,各信用等级对应企业评分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和《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信依据为:
(一)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经施工企业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
(二)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发展机构的文件(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和执法文书。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对企业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资料。
其中(一)(二)项按文件描述的不良行为发生时间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三)(四)(五)项按文件(资料)出具日期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
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局属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在印发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时,对失信履约行为应使用评价规则中的规范语言进行描述。
第十七条 评价年度内,在我县农村公路抢险救灾、应急保障、服务乡村振兴等任务中受到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表彰的企业;在农村公路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施工工艺创新上获得部、省级及以上表彰的企业;获得与参评项目相关的国家级奖项或荣誉表彰称号的企业,在年度综合评价得分的基础上每次奖励加1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第十八条 市级评价中,综合评定为AA、A级的农村公路施工企业,其参评标段合同金额累加值须达到一定限额以上,具体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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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评项 目类别 参评工 程类别 |
农村公路 提质改造 |
农村公路 安防工程 |
农村公路 危桥改造 |
农村公路 大修工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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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
A |
AA |
A |
AA |
A |
AA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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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质改造 |
1000 |
500 |
合法专业分包的合同金额可累加至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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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工程 |
3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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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桥改造 |
3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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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工程 |
3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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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级评价对AA级评分的农村公路施工企业数量实行比例控制。以县级为控制单元,以我县参评施工企业总数为控制基数,考核等级原则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目标考核结果确定。具体比例原则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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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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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信用评价等级AA比例 |
20% |
10% |
计算结果逢小数向上取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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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评价年度内,市级评价综合评定为AA级的公路施工企业须有两个及以上开工累计完成30%以上合同工程量的主包参评标段,所有参评标段年度累计完成产值超过总合同工程量20%以上;且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二十一条 评价年度内,企业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科技创新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积极作为,成效特别突出,受到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或国务院通报表彰的企业,在进行本年度信用等级评定时可直接评定为AA级。
第二十二条 首次参加我县农村公路信用评价的施工企业,其信用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上一年度被评为C、D级的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评定最高不超过A级。
第二十三条 总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失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合法专业分包企业应独立接受人员履约考勤及监管,并与主包企业一同参与信用评价,但不作为AA级比例控制的计算基数。分包企业信用评价除按第十二、第十三条控制外,评分不得高于主包企业在该标段的评分。仅有分包工程的参评单位,评价等级最高不超过A级。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联合体协议书等合同文件约定的施工承包范围、合同金额独立参评,均作为AA级比例控制的计算基数。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信用评价除按第十二、第十三条控制外,任何一家单位存在不良行为的,对联合体各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五条 参评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工程、大修工程和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均须按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及标段编码有关事项的规定进行规范编码。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复并成立建设单位后,即可申请开设省平台管理账号。市级评价中,参评项目及参评标段基本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在省平台进行网上填报,其中项目基本信息应在施工招标开展前完成录入;项目标段信息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录入,并按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要求完成审核后同步推送至省平台,作为本年度市级信用评价基础数据,不再通过省平台相关功能模块采集项目标段基础信息。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录入并动态更新项目信息及标段信息,并及时进行复核,将此项工作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督查、项目考评内容进行量化考评。
第二十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对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从业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动态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直接进行定级或调降信用等级。
第二十九条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需将投标人的不良投标行为如实记录在《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详见附件2)上,该表在评标结果报送至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时一并上报。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评价1次,即在第四季度最后一个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告知被评价对象。
第三十一条 在评价中,涉及基础信息录入(含项目基本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进度信息、检查处罚扣分信息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填报、提交相关数据及资料,违背行业管理规定的施工企业,一律严格按相关评价标准予以扣分。
第三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局属机构按职责分工对施工单位开展履约行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告知被评价对象。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按部评价规则《计算方法》计算各参评施工企业综合得分并确定其信用等级。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局属机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分次评价的周期依法依规开展监管活动,确保全年履约行为评价的均衡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局属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均通过省平台完成信用评价资料的采集录入及报送工作。对经施工企业复核确认的评价信息,若存在选择性录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补充标准予以评价扣分。
第三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强化信用评价过程监管,统筹开展年度评价汇总工作,严格按要求进行AA级的比例管控,将年度评价基础信息及得分情况在其门户网上公示3日,并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最终评价结果,同步提交公示资料、申诉及投诉处理情况汇总表。
第三十六条 参评企业对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省平台提交《安化县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诉书》(详见附件3),申诉书应附详细的原始证明材料,申诉人对原始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对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等行为向市交通运输局举报。举报应采取实名、书面方式,举报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
(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举报人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举报人为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第三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在收到申诉或举报后,将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局属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应在2月15日之前组织完成本县上一年度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并在2月20日之前将评价结果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及市行业发展机构。
第六章 信用等级的适用与奖惩
第四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全市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市场适用,有效期为1年。下一年度在全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企业,其信用评价等级应用延续1年(其中上一年度评为AA级的企业,按A级延续1年;上一年度评为其他等级的企业,按相同等级延续1年,凡通过延续获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其信用等级仅在正常参加投标活动中适用),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一年的信用评分不予计分。
第四十一条 在我县农村公路工程招投标中,无安化县或无益阳市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应适用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等级,不允许降级适用;对既无安化县或无益阳市也无湖南省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但具有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按全国等级应用(其中AA等级的企业按A级应用,其他等级同等应用)。
第四十二条 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其信用等级按如下原则适用:
(一)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二)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三)企业合并的,若同为农村公路施工企业,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等级;若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与其他非农村公路施工企业合并,按照该农村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等级。
(四)企业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
(五)企业如被注销、破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六)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
第四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企业信用等级在我县农村公路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如下:
(一)单年评为AA级的施工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的每次投标中给予增加1个标段的投标机会,履约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金额的80%计收。
(二)单年评为A级的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每次投标中,履约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金额的90%计收。
(三)单年评为B级的企业, 在等级适用期内按不奖不罚对待。
(四)单年评为C级的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对资格审查或中标合同段有数量限制的招标项目,减少1个合同段中标的机会(项目招标仅1个标段的除外)。
(五)单年评为D级、连续三年评为C级的企业,在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布,且在信用等级适用期内参与我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六)在评标中所占分值权重严格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用等级动态调整
第四十四条 市级评价中,在评价等级结果适用期内,企业出现部、省、市评价标准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或受到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时,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核查后将对该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自执行之日起15日内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四十五条 被行政处罚的企业,调整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不受评价周期限制。处罚期满后,可适用该企业在我县最新年度评定的信用等级(动态调整为D级的相关事由不再纳入相应年度的定期评价中重复扣分);调整前该企业在我县无信用等级或处罚期满后在我县无最新年度评定的信用等级,按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及我县有关信用等级应用的政策予以执行。
第四十六条 评价年度内,因施工企业的主要责任,在建项目发生一起及以上较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在我县招投标过程中,对该企业的上一年度信用等级即时调降一级应用,适用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级发布之日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适用本细则。
附件:
1. 年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表(表1-表3)
2.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
3.安化县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诉书
4.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5.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补充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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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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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 年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表 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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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施工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资质 |
合同段 |
工程内容 |
完成情况 |
评定内容 |
总扣分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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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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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行为评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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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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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行为评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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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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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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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行为评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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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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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行为评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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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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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建设单位评价填写,投标行为评价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农村公路施工企业进行评价,评定内容仅为投标行为评价评分,工程内容填为资审或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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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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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 年农村公路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表 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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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施工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企业资质 |
建设项目及合同段 |
工程内容 |
评价次数及周期 |
工程量完成情况 |
投标行为评价 |
履约行为评价 |
其他行为评价 |
扣分依据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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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数 |
建设项目评分 |
区县(市)复核评分 |
个数 |
建设项目评分 |
区县(市) 复核评分 |
个数 |
区县(市)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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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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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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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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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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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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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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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此表由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填写,当区县(市)评分与建设项目评分不一致时,须注明扣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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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机构: 签字(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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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签字(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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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 年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表 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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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施工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资质 |
建设项目及合同段 |
工程内容 |
评价次数及周期 |
工程量完成情况 |
投标行为评价 |
履约行为评价 |
其他行为评价 |
扣分依据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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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数 |
市局汇总复核评分 |
个数 |
市局汇总复核评分 |
个数 |
市局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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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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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项目**合同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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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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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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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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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权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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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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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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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公路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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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审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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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农村公路建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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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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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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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填写
附件2:
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及合同段:
开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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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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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行为 |
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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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次招标中同一家企业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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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家企业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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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人或招标文件原因放弃投标,未提前书面告知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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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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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反馈评标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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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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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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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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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包括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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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虚假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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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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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填报人: 审核人:
附件3
安化县农村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诉书
申诉人(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及传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姓名 性别 电话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与申诉人关系:
一、申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二、相关请求及主张:
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申诉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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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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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 扣分标准 |
条文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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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1) |
GLSG1-1 |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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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2 |
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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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3 |
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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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4 |
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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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5 |
投标中有行贿行为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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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6 |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 |
D级延期半年/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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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7 |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骗取中标 |
4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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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8 |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未中标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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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9 |
虚假投诉举报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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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10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
20分/次 |
因评标时间过长,材料价格上涨过快造成成本价发生较大变化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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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11 |
对同一合同段递交多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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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12 |
非招标人或招标文件原因放弃投标,未提前书面告知招标人 |
6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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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13 |
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 |
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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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14 |
不及时反馈评标澄清 |
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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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15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时间 |
2分/次 |
因合同谈判原因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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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 |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投标行为 |
1—10分 |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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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GLSG2) |
严重不良行为(行为代码GLSG2-1) |
GLSG2-1-1 |
将中标合同转让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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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1-2 |
将合同段全部工作内容肢解后分别分包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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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1-3 |
发生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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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1-4 |
经质监机构鉴定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施工管理综合评价为差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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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1-5 |
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乱占土地,造成较大影响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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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1-6 |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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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1-7 |
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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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1-8 |
承包人疏于管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
20分/次 |
不含劳务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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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1-9 |
违反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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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设备到位(满分1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2) |
GLSG2-2-1 |
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进场 |
2分/延迟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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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2-2 |
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所更换项目经理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
4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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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2-3 |
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资格更换 |
0.5分/人次 |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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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2-4 |
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更换人员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
3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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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2-5 |
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人员资格更换 |
0.3分/人次 |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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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2-6 |
安全员或其他注册执业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无正当理由更换 |
0.5分/人次 |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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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2-7 |
主要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 |
0.2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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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2-8 |
主要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未按投标承诺或工程需要到位 |
0.5—1分/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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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2-9 |
有关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 |
1分/人次 |
按照有关管理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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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2-10 |
未按规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
2分/次 |
|||||||||||||||
|
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满分5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3) |
GLSG2-3-1 |
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
8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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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2 |
未对职工进行专项教育和培训 |
0.5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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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3 |
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保证措施不健全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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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3-4 |
特殊季节施工预防措施不健全 |
2分/次 |
对季节性施工有特殊预防要求的,如雨季、冬季施工,应有相应预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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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3-5 |
未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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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3-6 |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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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3-7 |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
8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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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3-8 |
不按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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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3-9 |
未经监理签认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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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3-10 |
未经监理签认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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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3-11 |
监理下达停工指令拒不执行 |
5分/次 |
|||||||||||||||
|
GLSG2-3-12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直接使用 |
5分/次 |
|||||||||||||||
|
GLSG2-3-13 |
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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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3-14 |
原材料堆放混乱,对使用质量造成影响 |
3分/次 |
如砂石材料堆放未分界、场地未硬化、未采取防雨防潮措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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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3-15 |
工程检查中抽测实体质量不合格 |
6分/次 |
指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督查或项目法人组织的正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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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3-16 |
因施工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对工程实体质量影响不大 |
2分/次 |
如水泥混凝土表面蜂窝麻面、砌筑砂浆不饱满、钢筋混凝土保护层不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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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3-17 |
因施工原因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故 |
1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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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3-18 |
出现质量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
5分/次 |
被项目法人或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有质量问题并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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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3-19 |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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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3-20 |
内业资料不全或不规范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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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21 |
工地试验室不符合要求 |
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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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3-22 |
试验检测数据或内业资料虚假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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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23 |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计划工期或合同工期 |
1分/延迟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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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3-24 |
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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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25 |
不配合业主进行交工验收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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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26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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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管理(满分1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4) |
GLSG2-4-1 |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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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4-2 |
财务管理混乱,管理台帐不完备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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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4-3 |
工程变更弄虚作假 |
6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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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4-4 |
虚假计量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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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4-5 |
流动资金不能满足工程建设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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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4-6 |
挪用工程款,造成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不良影响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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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4-7 |
因施工企业原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尚未造成影响 |
0.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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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满分2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5) |
GLSG2-5-1 |
因施工企业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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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2 |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
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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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5-3 |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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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5-4 |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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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5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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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6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
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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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5-7 |
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5分/次 |
|||||||||||||||
|
GLSG2-5-8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6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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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5-9 |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4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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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5-10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
4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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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11 |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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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5-12 |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因自身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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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13 |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施工现场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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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5-14 |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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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5-15 |
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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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5-16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
1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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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5-17 |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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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18 |
每项工程实施前,未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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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5-19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
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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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5-20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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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5-21 |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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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5-22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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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5-23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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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5-24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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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5-25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
1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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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5-26 |
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1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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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5-27 |
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 |
10分/次 |
被项目法人或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有安全生产问题并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
||||||||||||||
|
GLSG2-5-28 |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未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施工单位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范围 |
4分/次 |
|||||||||||||||
|
GLSG2-5-29 |
施工现场防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
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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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5-30 |
未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落实人员、器材,组织演练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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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5-31 |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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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5-32 |
未办理施工现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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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责任(满分1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6) |
GLSG2-6-1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 |
8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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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6-2 |
施工产生的废渣随意堆放或丢弃,废水随意排放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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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6-3 |
施工中破坏生态环境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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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2-6-4 |
施工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 |
4分/次 |
|||||||||||||||
|
GLSG2-6-5 |
生活区、办公区设置杂乱,卫生环境差 |
3分/次 |
|||||||||||||||
|
GLSG2-6-6 |
建设项目出现突发事件,拒不执行应急或救援任务 |
10分/次 |
|||||||||||||||
|
GLSG2-6-7 |
乱占土地、草场 |
3分/次 |
|||||||||||||||
|
GLSG2-6-8 |
临时占用农田、林地等未及时复垦或恢复原状 |
5分/次 |
|||||||||||||||
|
GLSG2-6-9 |
未按要求签订廉政合同 |
5分/次 |
|||||||||||||||
|
GLSG2-6-10 |
违反廉政合同 |
5分/人次 |
|||||||||||||||
|
GLSG2-7- |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履约行为 |
1—10分 |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增加 |
||||||||||||||
|
其它行为(行为代码GLSG3) |
GLSG3-1 |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
直接定为D级 |
||||||||||||||
|
GLSG3-2 |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 |
3分/次(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
|||||||||||||||
|
GLSG3-3 |
信用评价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
4分/次(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
|||||||||||||||
|
GLSG3-4 |
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或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 |
5分/次(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
|||||||||||||||
|
GLSG3-5 |
拒绝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 |
2分/次(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
|||||||||||||||
|
GLSG3-6 |
被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2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
|
GLSG3-7 |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3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
|
GLSG3-8 |
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5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
|
GLSG3-9- |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行为 |
1—10分 |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增加 |
||||||||||||||
|
备注:履约行为检查一般每半年开展一次,一种行为在同次检查中原则上不重复扣分。检查结果以正式书面文件为准。 |
|||||||||||||||||
|
附件5 |
|||||||||||||||||
|
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补充评定标准 |
|||||||||||||||||
|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条文说明 |
|||||||||||||
|
投标行为(行为代码GLSG1) |
GLSG1-16 |
受让或租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
直接定为D级 |
动态调整 |
|||||||||||||
|
GLSG1-17 |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
直接定为D级 |
动态调整 |
||||||||||||||
|
GLSG1-18 |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交通运输部或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 |
直接定为D级 |
动态调整 |
||||||||||||||
|
GLSG1-19 |
涂改、伪造企业资质证书的 |
直接定为D级 |
动态调整 |
||||||||||||||
|
GLSG1-20 |
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
直接定为D级 |
动态调整 |
||||||||||||||
|
GLSG1-21 |
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包括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骗取中标的 |
40分/次,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B级; |
|||||||||||||||
|
GLSG1-22 |
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包括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未中标的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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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SG1-23 |
存在虚假投诉举报行为的 |
20分/次,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B级。 |
|||||||||||||||
|
GLSG1-24 |
提供虚假投标担保的 |
20分 |
|||||||||||||||
|
GLSG1-25 |
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20分 |
|||||||||||||||
|
GLSG1-26 |
无故放弃投标或因投标人原因导致流标的 |
10分/次 |
|||||||||||||||
|
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补充评定标准 |
|||||||||||||||||
|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条文说明 |
|||||||||||||
|
履约行为(行为代码GLSG2) |
严重不良行为 |
GLSG2-7-1 |
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
直接定为D级 |
动态调整 |
||||||||||||
|
GLSG2-7-2 |
因施工企业的主要责任,在建项目发生两起一般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或一起较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
直接定为D级 |
动态调整 |
||||||||||||||
|
GLSG2-7-3 |
因施工企业的主要责任,在建项目发生一起较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
信用等级调降一级 |
动态调整 |
||||||||||||||
|
GLSG2-7-4 |
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
30分/次 |
|||||||||||||||
|
GLSG2-7-5 |
承包人疏于管理,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
20分/次 |
|||||||||||||||
|
GLSG2-7-6 |
承包人疏于管理,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
20分/次 |
|||||||||||||||
|
GLSG2-7-7 |
分包工程未按规定报备的(含劳务分包),或者未签订分包合同的 |
20分/次 |
|||||||||||||||
|
GLSG2-7-8 |
瞒报、虚报质量、安全事故情况的 |
20分/次 |
|||||||||||||||
|
人员、设备到位 |
GLSG2-7-9 |
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出勤率不满足合同要求的 |
2分/人次 |
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未按要求履约 |
|||||||||||||
|
GLSG2-7-10 |
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出勤率不满足合同要求的 |
1.5分/人次 |
|||||||||||||||
|
GLSG2-7-11 |
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违规变更的 |
2分/人次 |
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违规变更的 |
||||||||||||||
|
GLSG2-7-12 |
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违规变更的 |
1.5分/人次 |
|||||||||||||||
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补充评定标准
|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条文说明 |
|
|
履约行为(行为代码GLSG2) |
质量管理、进度管理 |
GLSG2-7-13 |
高速公路项目交工检测质量具有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项目交工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质量不符合项清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5﹞171号)所列清单中的任一项 |
10分/次 |
|
|
GLSG2-7-14 |
施工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的 |
3分/次 |
|||
|
GLSG2-7-15 |
因施工原因出现较严重质量通病或明显质量缺陷的 |
2分/次 |
如水泥混凝土表面蜂窝麻面现象较严重、砌筑砂浆不饱满现象较普遍的 |
||
|
GLSG2-7-16 |
未按要求建设标准化工地;未按要求建设预制场、拌和场、施工堆料场、施工便道的 |
1分/项 |
|||
|
GLSG2-7-17 |
原材料、工程实体质量抽检未按规定执行,自检频率不符合要求的 |
1分/次 |
|||
|
GLSG2-7-18 |
桥梁、隧道工程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 |
3-5分/次 |
视严重程度计扣 |
||
|
GLSG2-7-19 |
其他非桥梁、隧道工程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 |
2分/次 |
|||
|
GLSG2-7-20 |
评价季度末形象进度滞后于计划工期的 |
0.3分/延迟十日 |
适用评价年度的前两次评价 |
||
申报虚假工程变更的
|
10分/个 |
|||
|
GLSG2-7-22 |
申报工程变更内容与施工现场不符的 |
2分/次 |
肢解变更的
|
GLSG2-7-24 |
申报数量与计量支付现场检查工程数量相差达到20%以上的 |
2-5分/处 |
|
|
GLSG2-7-25 |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100万元及以上的 |
2-5分/处 |
|
|
GLSG2-7-26 |
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中,施工单位提出降低造价的变更导致项目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或降低服务功能的 |
5分/个 |
|
|
GLSG2-7-27 |
申报新增单价较审查确定单价相差达到50%以上的 |
0.5分/个 |
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补充评定标准
|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条文说明 |
|
|
履约行为(行为代码GLSG2) |
安全生产 |
GLSG2-7-28 |
因施工企业的主要责任,在建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导致死亡1人的 |
10分/人 |
|
|
GLSG2-7-29 |
中标企业本部未进行安全巡查和检查管理的 |
2分 |
无中标企业检查记录或检查通报 |
||
|
GLSG2-7-30 |
未按省厅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或活动开展不符合要求的 |
2-3分/次 |
未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扣3分/次;活动开展不符合要求扣2分/次 |
||
|
GLSG2-7-31 |
未按照省厅要求落实日常安全管理实时化、动态化、清单化、信息化要求的 |
2分/次 |
未按省厅文件落实相关要求 |
||
|
GLSG2-7-32 |
未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符合要求的 |
2分/次 |
未明确安全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工作机制即扣分 |
||
|
GLSG2-7-33 |
未落实架桥机等八项施工作业安全关键控制点管理要求的 |
0.5-2分/次·项 |
未落实管理要求扣2分/次;落实管理要求缺项扣1分/项;未进行签认公示扣0.5分/项 |
||
|
GLSG2-7-34 |
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未按安全风险评估成果开展工作的 |
2分/次 |
|||
|
GLSG2-7-35 |
未实现安全风险闭环管理的 |
2分/次 |
未按要求对安全风险进行开工审核、过程监管、完工销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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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7-36 |
未按照省厅要求对隧道、路堑高边坡、架桥机、挂篮等重大安全风险源实施动态监测的;未及时上传日常安全管理数据或数据造假的 |
1分/次·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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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7-37 |
未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
1-2分/次 |
未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扣2分/次;未按制定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扣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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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7-38 |
未根据工程实际,按照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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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补充评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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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条文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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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行为(行为代码GLSG2) |
安全生产 |
GLSG2-7-39 |
未建立安全专项经费台账或台账造假的;安全专项经费未专款专用的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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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7-40 |
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
1分/次 |
未落实三级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或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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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7-41 |
在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的;生产区与生活区未分开设置的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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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7-42 |
隧道施工的掌子面开挖及上下台阶开挖循环进尺、隧道仰拱与掌子面及二衬与掌子面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
3分/次 |
不符合《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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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7-43 |
存在违规立体交叉作业的;在进行预压加载或梁板试吊等重要工序作业时,无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在场的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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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为 |
GLSG2-7-44 |
因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履约不到位,并未及时整改,被建设单位约谈的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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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7-45 |
按交通运输部(交安监发﹝2016﹞133号)要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被撤销等级证明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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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7-46 |
分包工程签订的分包合同不规范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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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7-47 |
在评价管理相关平台中不及时填报评价基础信息,或填报不全评价基础信息,或填报评价基础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含瞒报、漏报等) |
2分/次.项 |
含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施工许可时间,合同金额、进度信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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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补充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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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条文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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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为(行为代码GLSG3) 其他行为(行为代码GLSG3) |
GLSG3-9-1 |
被省级发改委、应急局、审计局等部门通报批评的 |
3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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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9-2 |
拒绝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的 |
3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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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9-3 |
被省级交通行业发展机构通报批评的 |
2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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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9-4 |
被市州级发改委、应急局、审计局等部门通报批评的 |
2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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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9-5 |
被市州级交通行业发展机构通报批评的 |
1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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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9-6 |
被省交通运输厅约谈的 |
1.5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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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9-7 |
被省级交通行业发展机构或市州交通运输局约谈的 |
1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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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9-8 |
无故不移交竣(交)工验收资料,经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后仍拒不执行的;或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未及时竣工验收的 |
直接定为B级 |
以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意见为准。上报交通运输部综合评价得分按75分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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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9-9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以建设单位出具书面通报意见为准) |
直接定为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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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9-10 |
人员履约考勤弄虚作假的 |
1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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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9-11 |
将人员考勤设备移动至场外或通过其它恶劣的方式进行虚假考勤的 |
5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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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9-12 |
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集访1次的(集访民工5人以上) |
5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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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9-13 |
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集访2次及以上的(集访民工5人以上) |
直接定为D级 |
动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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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9-14 |
企业资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
3分/次(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
有在建参评项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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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直接定为B级,之后每次降低1级,直至D级 |
无在建参评项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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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为(行为代码GLSG3) |
GLSG3-9-15 |
在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发布虚假信用信息或报送(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 |
1分/项(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
有在建参评项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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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直接定为B级,之后每次降低1级,直至D级 |
无在建参评项目的 |
备注:1.扣分“次”是指在评价年度内发现的施工企业失信行为次数。整改期满后,经扣分文件出具单位复查整改到位的不予扣分;整改期满后,未按要求整改或再次发生同一失信行为的,进行扣分;无法整改的,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
2.同一失信行为被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约谈的,进行累计扣分。
3.“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SG3-9)是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失信行为。
4.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等;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7号令。
安化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