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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积极响应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号召,持续深化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全力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乡村振兴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9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交农路〔2021〕160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我县农村公路规划,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我县农村公路发展承担主体责任,并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乡村共管、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明确养护管理职责,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国、省、市、县补助,乡级配套及自筹”的经费投入机制。
第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水平,推广低成本、高效率、标准化、易操作的养护技术。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具体负责组织县域内县道的养护管理,指导、监督县域内乡、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养护工程计划,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负责设计文件审批、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四好农村路”、“最美农村路”、“美丽乡村路”等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对乡镇专职工作人员和村民(居民)委员会中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指导农村公路管养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南区事务中心)落实本辖区内农村公路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一名分管副职领导,并配备专职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及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确保乡、村道安全畅通,协助县交通运输局对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定期巡查公路路况,并及时向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坍塌方、灾毁等农村公路路况信息;编制乡、村道公路日常养护计划,督促、检查、考核村级公路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确保养护质量;落实、管理、监督使用好乡、村道的公路养护管理配套资金;开展乡、村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完成本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直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相关政策、规划的制定。
县财政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统筹安排和拨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国、省、市、县补助资金,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公安局负责协同相关单位做好农村公路安全运营与交通管制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协调突发事件、进行应急救援和灾害救助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与交通相关的项目的土地使用审批、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生态保护以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与交通相关项目的林地使用审批以及生态保护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违规建筑整治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包括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应急养护、路政管理等。
公路养护应包括路况检查及评定、养护决策、日常养护、养护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文件和数据管理等工作。路况检查应包括对公路基础设施的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应急检查,对特殊基础设施应进行结构监测。在相关检查的基础上,应进行技术状况评定或专项性能评定。养护决策应基于检查及评定成果,通过养护决策分析,优化选择养护方案,为编制公路养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依据。日常养护应包括日常保养和日常维修。养护工程应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工程,应急养护工程可按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其余养护工程应按计划组织设计,依据设计及相关技术文件组织施工及验收。
第十一条 县道公路养护管理由县交通运输局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根据交通量、路面状况、地理等实际情况,可采取常年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专业性养护与群众性养护相结合,逐步推进养护作业专业化、机械化和养护管理现代化。
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南区事务中心)参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可采取每年季节性养护、集中养护或个人承包方式开展。
第十二条 按照“管养分离、事企分开”的原则,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管理,逐步将养护作业推向市场,实行定额核算,合同管理,计量支付,以及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城南区事务中心)要结合所管养路线的自然、地理、气候、地质及交通状况等特点,制定养护管理应急预案,备齐应急设备、工器具及筑路材料,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和应急处理规程,提高防范自然风险的反应能力和农村公路的通行能力。
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城南区事务中心)要结合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实际,制定保障公路畅通的应急预案,在农村公路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及交通拥挤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做到反应快速、组织得力、救援有力、抢修及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制定年度养护计划,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和省、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要求,实行招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验收制度和“三合同”(施工、安全、廉政)管理制度,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任务。
第十六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要确保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施工规范。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县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执行。村道由各行政村采取“村规民约”的方式进行约束管理。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主要内容:维护农村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以公路预留地控制区管理和防止超限超载运输为重点的行政执法工作。要联合公安等部门加大对破坏公路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保护防护栏和标志、标牌等附属设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农村公路标志等公路附属设施。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农村公路或使农村公路改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县道、乡道及村道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并负责做好山坡、荒地等水土保持工作。农村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一条 在大中型农村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有非法挖矿、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以及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不得擅自设置除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其它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 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通过相关审批流程,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公路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及时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城南区事务中心)应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爱路护路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同时也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以及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因施工或其他行为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应按照公路技术标准予以恢复或按实际造价赔偿;造成安全事故等其它后果的,由行为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国、省、市补助资金、县财政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和乡镇、受益村自筹资金组成。县财政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配套资金列入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每年由县交通运输局按省交通运输厅计划和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列入政府性年度投资计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来源除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国省专项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按“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进行筹措。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由县级财政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省、市、县三级投入总额“1053”标准(即: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且每年按“1053”标准配套60%的比例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南区事务中心)根据县人民政府的部署,积极筹措资金和投入力量,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费用,除上级补助外,乡道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南区事务中心)自行解决;村道不足部分由村民(社区)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等办法筹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县、乡道公路水毁、绿化和安全保障工程资金,除争取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主要由各管养单位自筹,县财政适当补助。村道水毁、绿化和安全保障工程资金以村级自筹为主,县财政补助的方式筹集。
第三十条 县级财政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应急抢险、灾毁恢复、路政执法及公路设施维护等。
第三十一条 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路资金。县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工作依据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推动不力、出现失养及农村公路完好率未达到省市下达路况考核目标的管养单位,县人民政府将核减其下年度的养护资金国省市县补助投资规模。
第三十四条 县直单位、部门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化县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办发〔2012〕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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